- 索 引 号:370403/2024-02516
- 主题分类: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9月0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9月05日
- 标 题:(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薛综执罚字〔2024〕118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薛综执罚字〔2024〕1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薛综执罚字[2024]第118号
枣庄高新区盛鑫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泥沟镇吉东村299号 )
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8月21日01时22分鲁DE8790渣土车辆运输碎石子,从市中区经薛城区榴园大道向枣庄港运输,未取得证明,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并且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 案件办理中向其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也并书面告知其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
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2024年 9月 15 日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30日

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