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30010/2025-00109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1月13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1月13日
- 标 题: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薛综执限事字〔2025〕001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薛综执限事字〔2025〕001号)
赵琪(身份证号:3704061****3917):
你(单位)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润扬学府14号楼2单元101室门前建设雨棚及凉亭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枣庄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属于严重裁量档次,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你于7日内拆除位于润扬学府14号楼2单元101室门前建设的雨棚及凉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有异议的,可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前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可直接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现已制作《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薛综执限事字〔2025〕001号)。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将上述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送达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期满30日,即视为送达。在公告期限内,你可到我局(地址:薛城区富贵路21号,联系电话:0632-4496706)领取上述告知书。
特此公告。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13日

 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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