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30010/2025-00530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4月0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4月01日
  • 标  题: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序号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决定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作出决定的日期

备注

1

薛综执罚字[2025]第043号

枣庄万润运输有限公司

枣庄万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2025年3月10日21时30分,当事人所属的鄂ABH134渣土车辆向薛城区长江路东头与长白山路交叉口回填装运工程渣土,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20日


2

薛综执罚字[2025]第044号

枣庄宏安运输有限公司车辆


枣庄宏安运输有限公司车辆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2025年3月7日15时30分,当事人所属的鲁DC7589渣土车辆向薛城区长江路东头与长白山路(三中门口)交叉口回填装运工程渣土,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24日


3

薛综执罚字[2025]第045号

山东通广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通广运输有限公司车辆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2025年3月13日16时10分,当事人所属的鲁DK9579渣土车辆向薛城区高楼村小学前垫沟回填装运工程渣土,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26日


4

薛综执罚字[2025]第048号

枣庄宏安运输有限公司

枣庄宏安运输有限公司车辆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2025年3月13日14时30分,当事人所属的鲁DC7802渣土车辆在澜樾花苑装运渣土,从玉泉路经厦门路向陶庄石料厂运输砂石作业,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21日


5

薛综执罚字[2025]第049号

江苏松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松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证明,午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案

2025年3月11日12时37分,当事人所属的项目泵车为澜樾花苑项目工地内施工作业,未取得证明,在午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27日


6

薛综执罚字[2025]第050号

安徽中霖跃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霖跃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证明

午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案

2025年3月10日12时12分,所属的项目施工泵车为澜樾花园项目施工作业.未取得证明,午间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26日


7

薛综执罚字[2025]第013号

枣庄市永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永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车辆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2025年3月21日10时10分,当事人所属的鲁DA0111渣土车辆在澜越花苑项目装运工程渣土经玉泉路向峰伟港业运输作业,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28日


8

薛综执罚字[2025]第020号

陶有


陶有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2025年3月13日16时58分,当事人所属的三一牌挖掘机在黄楼子山筛分处置收纳建筑垃圾约1700方,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