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30010/2025-00532
- 主题分类: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3月2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3月28日
- 标 题:(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薛综执罚字[2025]第044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薛综执罚字[2025]第0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薛综执罚字[ 2025 ]第044号
枣庄宏安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 枣庄市滕州市张汪镇苏河涯村55号 )
经查,你(单位)所属的鲁DC7589渣土车辆于2025年3月7日15时30分向薛城区长江路东头与长白山路(三中门口)交叉口回填装运工程渣土,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并且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件办理中向其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也并书面告知其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
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2025年 4月8日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