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2412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9月2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9月28日
  • 标  题: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公告《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薛综执催字[2025]第001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公告《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薛综执催字[2025]第001号)

索保明身份证号:3704031988****1816

所属的DYR139车辆2024年12919时16分运输水稳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致使遗撒,导致永福南路与薛国文化街交叉口水稳污染路面约2-3平方米,且未清理污染路面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薛综执罚字[ 2025 ]第004,责令你2025年2月6日前缴纳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和到期不缴纳按每日3%的数额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共计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

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将上述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期满30日,即视为送达。在公告期限内,你可到我局(地址:薛城区富贵路21号,联系电话:0632-4496706)领取上述告知书。

特此公告。

                  

枣庄市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