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3704030010/2023-00012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区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9月0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2年09月02日
- 标 题:枣庄市薛城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薛城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枣庄市薛城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 |||||||||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行政执法 依据 | 行政执法决定 |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 作出决定的日期 | 备 注 |
1 | 薛自资监(罚)字〔2022〕03005号 | 徐继忠无证开采案 | 行政处罚 | 经调查,徐继忠未经依法批准,在电缆架空敷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将清理出的部分土石方私自外运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属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 薛城区自然资源局 | 2022.5.18 | |
2 | 薛自资监(罚)字〔2022〕03008号 | 彭梁无证开采案 | 行政处罚 | 经调查,彭梁未经依法批准,于2022年6月25日擅自在薛城区新城街道淮河路南侧、双子星广场项目对过院内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属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 薛城区自然资源局 | 2022.7.1 | |
3 | 薛自资监(罚)字〔2022〕03011号 | 褚衍稳无证开采案 | 行政处罚 | 经调查,褚衍稳未经依法批准,于2022年3月以挖鱼塘为名擅自在薛城区新城街道黑峪村西、黑峪水库南侧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属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 薛城区自然资源局 | 2022.8.11 | |
4 | 薛自资监(罚)字〔2022〕03012号 | 李振无证开采案 | 行政处罚 | 经调查,李振未经依法批准,于2022年8月10日以整平土地为名擅自在店韩公路(黄风口处)西侧、山体治理项目区东侧山坡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属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1、责令李振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修复治理开采区域范围。 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
薛城区自然资源局 | 2022.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