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3704030010/2023-00035
- 主题分类: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薛城区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2月1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2月17日
- 标 题:薛城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依法实施警告、罚款、扣押、责令改正等。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房地产管理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地图管理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承办机构
枣庄市薛城区自然资源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必须明确办理时限)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行政复议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七、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2:00,13:30—17:30
办公电话:0632-4412607
办公地址:枣庄市薛城区中和路999号财税综合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