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4-01505
- 主题分类:证明事项目录
- 发布机构:薛城区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4月0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4月06日
- 标 题:薛城区自然资源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自然资源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不动产登记 3700000715006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
自持 |

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