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3704030010/2023-00030
- 主题分类: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枣庄市薛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 成文时间:2023年07月1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07月12日
- 标 题:枣庄市薛城区消防救援大队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薛城区消防救援大队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领域 | 联合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组织层级 | 检查部门 | 权责清单事项 (对应“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中名称) |
抽查事项 (对应“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中名称) |
实施层级 | 抽查内容 | 检查依据 (对应“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中内容) | |
1 | 消防安全监督抽查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 | 发起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县级 |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配合 | 公安部门 | /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县级 | “九小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 1.《消防法》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条、第二十九条 | |||||||
配合 | 民政部门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 县级 |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及消防安全设施与器材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 |||||||
配合 | 教育部门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学校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情况、安全教育及演练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三防”建设情况、校车安全管理情况、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情况、校内设施设备安全状况。 |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 | |||||||
配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2.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3.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办理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三条、第九条第六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
配合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检查 | 县级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
2 |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 社会单位用消防产品专项监督检查 | 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 | 发起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县级 | 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配合 | 教育部门 | 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的安全检查 |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学校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情况、安全教育及演练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三防”建设情况、校车安全管理情况、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情况、校内设施设备安全状况。 |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