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4-01533
- 主题分类:证明事项目录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3月0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3月05日
- 标 题:枣庄市生态环境薛城分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生态环境薛城分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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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 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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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变更同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证明)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3700000116019 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变更 370116001092 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颁发 37011600109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1号,2019年3月修改)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9年8月修改)第十八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第二十二条:“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90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件四:“一、基本材料1.新成立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应提供企业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现有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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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学历和学位证明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颁发 37011600109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9年8月修改)第十四条:“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十六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
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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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中级以上职称证明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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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37000001160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1号,2019年3月修改)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90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件四:“五、人员规定的证明材料2.技术人员与申请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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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证明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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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等证明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
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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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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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监测报告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延续 37011600109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9年8月修改)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二)监测报告”。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
监测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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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企业自行监测的)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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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7.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 |
监测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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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证明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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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消防证明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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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验收证明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
应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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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2.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3.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 |
自然资源部门、当地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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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身份证明 |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3700000116019 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变更 370116001092 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颁发 37011600109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1号,2019年3月修改)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9年8月修改)第十八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第二十二条:“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90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件四:“一、基本材料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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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报告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3700000116019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1号,2019年3月修改)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第二十三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90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件四:“一、基本材料3.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报告复印件”。 |
行政审批部门或验收监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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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土地使用证或有关租赁合同证明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3700000116019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1号,2019年3月修改)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第二十三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90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件四:“一、基本材料5.土地使用证或有关租赁合同”。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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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明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3700000116019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1号,2019年3月修改)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第二十三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90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件四:“二、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的证明材料1.申请企业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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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监测报告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3700000116019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1号,2019年3月修改)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第二十三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90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件四:“二、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的证明材料10.噪声监测报告复印件”。 |
监测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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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牌照证明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3700000116019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1号,2019年3月修改)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第二十三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90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件四:“三、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及其他设备的证明材料2.运输车辆牌照证明复印件”。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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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设备检验合格证书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3700000116019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1号,2019年3月修改)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第二十三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90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件四:“三、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及其他设备的证明材料7.视频监控设备检验合格证书(若有)复印件、照片及文字说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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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电表检验合格证书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3700000116019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1号,2019年3月修改)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第二十三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90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件四:“三、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及其他设备的证明材料9.专业电表检验合格证书(若有)复印件、照片及文字说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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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处理企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3700000116019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1号,2019年3月修改)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第二十三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90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件四:“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证明材料2.委托处理企业的名称、处理类别、处理数量及处理资质证明材料。其中,危险废物委托处理的,应提供所委托处理企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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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处理合同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3700000116019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1号,2019年3月修改)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第二十三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90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件四:“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证明材料3.委托处理合同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
危废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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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等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3700000116019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1号,2019年3月修改)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第二十三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90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件四:“五、人员规定的证明材料1.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等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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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证明 |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3700000116019 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颁发 37011600109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1号,2019年3月修改)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9年8月修改)第十四条:“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第十五条:“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第十六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90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件四:“五、人员规定的证明材料5.负责环保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培训证明材料,如培训记录等”。 |
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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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 |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许可37000001160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