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1532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6月3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6月30日
- 标 题: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薛环罚〔2025〕1号)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薛环罚〔2025〕1号)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薛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枣庄市源鑫铁路储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衍其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顺兴路中段南侧
2025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对你单位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陶庄镇史湖村北铁路货台装卸煤炭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适格主体身份情况;
2.2025年6月17日,由你单位褚衍其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2份证明你单位在陶庄镇史湖村北铁路货台装卸煤炭物料时未采取喷淋或密闭等抑尘措施和立即改正的态度;
3.2025年6月17日,由你单位褚衍其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装卸物料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和配合调查情况;
4.2025年6月17日,由你单位褚衍其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单位装卸物料地点处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农村地区);
5.2025年6月18日,由我局调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信息证明你单位为小微企业;
6.2025年6月18日,由我局调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企业信息,证明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7.2025年6月17日,由你单位褚衍其签字确认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确认送达地址;
8.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1份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我局具有执法实施适格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执法合法主体地位。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5年6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薛环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类第27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专项处罚裁量表为:
1、违法事实: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裁量等级为5;
2、项目建设地点: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农村地区),裁量等级为1;
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为: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违法行为无法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不予裁量;3、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以上,裁量等级为-2。经计算,违法行为修正系数为:-0.375。
根据计算公式,首要裁量因素A=5,其余因素裁量等级分别为B1=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违法行为修正系数C=-0.375,经计算,处罚金额为1.562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薛城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薛城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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