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1533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7月0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7月08日
  • 标  题: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薛环罚〔2025〕2号)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薛环罚〔2025〕2号)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2

当事人名称:山东鑫润泽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常庄街道小山村

2025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建成水稳生产线、干混砂浆生产线、石材破碎生产线各1条;经查阅该公司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排污许可登记等相关材料,石材破碎生产线未办理相关环评审批手续单位存在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适格主体身份以及受托人经你单位授权代理事项等情况;

2.2025年6月17日由你单位耿磊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1份、现场照片2份,证明你单位石材破碎生产线已建成;

3.2025年6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山东鑫润泽工贸有限公司新型建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部分)、新型建材项目(一期、三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报告(部分)及你单位耿磊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1份,证明你单位已建成的破碎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4.2025年6月17日,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节选,证明你单位石材破碎生产线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5.2025年6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施工合同1份、你单位耿磊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1份,证明你单位石材破碎生产线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

6.由你单位提供的山东鑫润泽工贸有限公司新型建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部分),证明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7.2025年6月17日,由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薛环责改[2025]3号)2025625由你单位耿磊签字确认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证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态度;

8.2025年6月17日,由我局提供的《估价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破碎生产线总投资金额;

9.2025年6月17日,由我局调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信息证明你单位为小微企业;

10.2025617日,我局调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企业信息,证明你单位违法(两年内,含本次)为1

11.2025617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确认送达地址;  

12.2025年6月1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各1份,证明我局具有执法实施适格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执法合法主体地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20256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各裁量因素分别为:1.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2;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3.项目建设 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上不满1年,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为: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2.因补救措施无法认定,因此补救措施不予裁量;3.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以上,裁量等级为-2,综合考虑,我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陆仟零捌拾叁元(6083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薛城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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