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2382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9月2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9月20日
- 标 题: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薛环罚〔2025〕4号)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薛环罚〔2025〕4号)
薛环罚〔2024〕4号
当事人名称:枣庄通晟远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继罗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通晟工业园
2025年8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生产厂区西北侧露天存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建设了围挡,地面已硬化,采取了防渗漏措施,未采取防雨淋、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改制信息复印件1份、法人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适格主体身份以及受托人经你单位授权代理事项等情况;
2.2025年8月8日,由你单位王忠启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2份,证明你单位贮存工业固体废物33平方米未规范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3.2025年8月20日,由你单位王忠启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名称变化、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规范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无违法所得和配合调查情况;
4.2025年8月8日,由你单位王忠启签字确认的枣庄市环境保护局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枣环行验〔2012〕08号)复印件1份,我局在生态环境部网站调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切边工序产生的废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规范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5.2025年8月8日,由你单位王忠启签字确认的环评报告表部分章节节选1份,证明你单位贮存地点符合项目规划;
6.2025年8月8日,由你单位王忠启签字确认的2025年8月锻造固废产消存情况台账,证明你单位未规范贮存工业固体废物重量为22.9吨;
7.2025年8月22日,由你单位王忠启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态度;
8.2025年8月8日,由我局调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信息证明你单位为小微企业;
9.2025年8月8日,由我局调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企业信息,证明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
10.2025年8月8日,由你单位王忠启签字确认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确认送达地址;
11.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1份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我局具有执法实施适格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执法合法主体地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4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薛环告〔2024〕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 、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五)类第10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专项处罚裁量表为:1、违法事实:未规范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裁量等级为1;2、涉案固体废物总量:不足30吨,裁量等级为1;3、贮存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为: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限期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2、违法行为无法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不予裁量;3、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以上,裁量等级为0。经计算,违法行为修正系数为:-0.1875。根据计算公式,首要裁量因素A=1,其余因素裁量等级分别为B1=1,B2=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2,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违法行为修正系数C=-0.1875,经计算,处罚金额为10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拾万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薛城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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