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2848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9月3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9月30日
  • 标  题: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薛环罚〔2025〕5号)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薛环罚〔2025〕5号)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5

当事人名称:枣庄薛能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薛能二路南侧,府前路北侧,工业二路西侧

2025年8月5日,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夜间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2025年8月5日22时以后,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山东中成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东厂界外1米处进行厂界噪声现场监测。2025年8月06日出具了检测报告,通过编号:中成(检)字2025年第0813号的检测报告发现,东厂界外一米处的等效声级为60.4dB(A),依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标准,你单位执行厂界外声环境3类功能区,昼间(06:00-22:00)等效声级标准为 65dB(A),夜间(22:00-06:00)等效声级 55dB(A)。超标5.4分贝。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5日,由枣庄薛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保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适格主体身份;

2.2025年8月06日,通过编号:中成(检)字2025年第0813号的检测报告显示,东厂界外一米处的等效声级为60.4dB(A),依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标准,你单位执行厂界外声环境3类功能区,昼间(06:00-22:00)等效声级标准为 65dB(A),夜间(22:00-06:00)等效声级 55dB(A)。超标5.4分贝,以及由你单位环保负责人刘春雷2025年8月5日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3.由2025年8月06日山东中成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中成(检)字2025年第0813号检测报告,证明你单位超标5分贝至9分贝;

4.由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评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及实际核实,证明你单位建设地点处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

5.2025年8月11日,我局调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企业信息,证明你单位违法(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6.2025年8月11日,由你单位环保负责人刘春雷签字确认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确认送达地址;

7.2025年8月6日,执法人员赵佳、王新胜向你单位环保负责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薛环责改字〔2025〕第6),2025年8月11日由你单位耿磊签字确认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2025年9月2日由三益(山东)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三益(检)字2025年第314-10号检测报告证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8.2025年8月11日,由我局调取的你单位社保参保人员信息以及企业划分标准证明该单位为小微企业;

9.2025年8月1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各1份,证明我局具有执法实施适格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执法合法主体地位。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20259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薛环告20255),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七)噪声污染防治理类序号4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各裁量因素分别为:1.建设地点功能区划:3类声环境功能区,裁量等级2;2.超标情况:5分贝至9分贝,裁量等级4;3.排位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化工),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为: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2.因补救措施无法认定,因此补救措施不予裁量;3.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企业性质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以上,裁量等级为-2,经计算,处罚金额为叁万捌仟玖佰捌拾肆元整(38984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叁万捌仟玖佰捌拾肆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薛城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薛城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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