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2953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
- 成文时间:2025年11月03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11月03日
- 标 题: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薛环罚〔2025〕6号)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薛环罚〔2025〕6号)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薛环罚〔2025〕6-1号
当事人名称:枣庄联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
2025年10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陶庄镇已建成洗煤生产线,配套建设密闭厂房、洗车台等环境保护措施,2023年8月以来已投产,你单位洗煤生产线建设行为终了之日已超过2年,未提供环评审批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资料。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1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适格主体身份情况;
2.2025年10月13日,由你单位张金钟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洗煤量生产台账、用电统计表各1份和我局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在陶庄镇已建成洗煤生产线,配套建设环境保护措施,应报批环评报告表,排放一般工业废气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提供环评审批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资料,2023年8月以来已投产,建设行为终了之日已超过2年;
3.2025年10月14日,由你单位张金钟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环评手续说明各1份,证明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和配合调查情况,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均为张金钟;
4.2025年10月14日,由我局调取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25年)规划用地用海(局部),证明你单位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5.2025年10月1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收入及总员工人数和我局调取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为中型企业;
6.2025年10月15日,由我局调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企业信息,证明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
7.2025年10月13日,由你单位张金钟签字确认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确认送达地址;
8.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1份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我局具有执法实施适格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执法合法主体地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薛环告〔2025〕6-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类第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专项处罚裁量表为:1、违法事实: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1;2、排放污染物类别:排放一般工业废气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1;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4、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为:1、改正态度为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2、违法行为无法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不予裁量;3、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企业规模为中型企业,裁量等级为0;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裁量等级为0。经计算,违法行为修正系数为:-0.0625。经计算,对你单位处罚金额为26.562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贰拾陆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薛城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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