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2954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
- 成文时间:2025年11月0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11月07日
- 标 题: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薛环罚〔2025〕7号)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薛环罚〔2025〕7号)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薛环罚〔2025〕7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太乙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周营镇薛周路77号
2025年9月17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枣庄市薛城区周营镇胡庄村村东260米处现场检查,该处坑塘内有大量果皮果渣、包装袋等固体废物,为你单位所倾倒的,现场已查明,你单位存在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适格主体身份以及受托人经你单位授权代理事项等情况;
2.2025年9月17日由你单位王程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周营镇胡庄村东坑塘内内倾倒的果皮果渣、包装袋等固体废物是出自你单位;
3.2025年9月23日,由你单位王程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况;
4.2025年9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山东太乙食品有限公司新型建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枣环许可字[2024]B-14号)、验收,证明你单位产生的不合格花果、水果下脚料等固体废物应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2025年9月23日,由你单位王程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付款记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对其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
6.2025年9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山东太乙食品有限公司固体废物统计表1份,证明你单位擅自倾倒的固体废物数量为5吨以上不足10吨,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
7.2025年9月18日由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薛环责改[2025]10号)、2025年10月14日现场监察记录表(复查)各1份,证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态度;
8、2025年9月22日由你单位王程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通知书送达回执、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
9、2025年9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证明你单位规模属于小微企业的情况;
10、2025年9月23日,我局调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企业信息,证明你单位违法(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1.2025年9月17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确认送达地址;
12.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各1份,证明我局具有执法实施适格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执法合法主体地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薛环罚告〔2025〕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7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各裁量因素分别为:1.违法事实: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5;2.工业固体废物数量:5吨以上不足 10 吨,裁量等级4;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不满 6个月,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为: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2.因补救措施无法认定,因此补救措施不予裁量;3.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为小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以上,裁量等级为-2,综合考虑,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为拾叁万零肆佰陆拾捌元(130468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薛城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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