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18-00990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18年07月3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8年07月31日
- 标 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暨开展欺骗性有奖销售案
- 效力状态:有效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暨开展欺骗性有奖销售案
2017年7月14日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投诉中心转来张国良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使用违法有奖销售欺骗消费者的举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7月8日在其微信公众号“枣庄移动”发布标题为“vivoX9s X9Spius惊喜上市,让你美爆朋友圈!”的广告,其目的是利用“vivoX9s X9Spius”手机上市宣传移动公司的4G网络,但其未在广告中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不能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另经查明,当事人开展 “暑期7、8月选购vivo免费抽取888元红包”的微信抽奖中现金红包活动,未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的抽奖活动信息中对所设奖项的种类、型号、中奖概率、获奖方法、兑奖时间予以公示。目前枣庄地区已有1310户移动手机用户兑现了抽奖。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当事人处1.5万罚款,上缴财政。
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1日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将罚款上缴财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当事人处1.5万罚款,上缴财政。
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1日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将罚款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