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3704030010/2023-00099
- 主题分类:权责清单动态调整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1年02月2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2月21日
- 标 题:薛政发〔2021〕2号 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薛政发〔2021〕2号 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薛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薛政发〔2021〕2号
各镇政府,临城、常庄街道办事处,新城街道筹备处工委,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1〕1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发〔2021〕2号)要求和法律法规调整情况,区政府决定,2021年第一批调整行政权力事项39项,其中,取消22项,承接“市县同权”改革调整至区实施4项,优化4项,直接承接9项。
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所有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定衔接落实方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将取消、承接和优化的事项调整到位。要及时调整相应的权责清单,并按照要求编制公开有关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对其中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审管衔接细则);要对照此次调整的事项清单,及时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接和沟通,争取上级的业务指导和帮助,要尽快组织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不断增强承接能力,优化审批服务、再造工作流程,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区政府办公室将采取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批中存在的问题。相关调整事项涉及本地区规范性文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抓紧修改。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工作落实方案、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审管衔接细则)等相关材料汇总后,于2月27日前报送至区政府办公室509室。
联系电话:4461066 邮箱:xcspggtjs@zz.shandong.cn
附件:薛城区2021年第一批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表(39项)
薛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薛城区2021年第一批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表(39项)
|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别 | 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 一、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22项) | ||||||
| 1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对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取消 | 落实鲁政发〔2021〕1号、枣政发〔2021〕2号文件 | |
| 2 | 薛城公安分局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衔接取消区公安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相关信息,在省级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据此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 落实国发〔2020〕13号、鲁政发〔2021〕1号、枣政发〔2021〕2号文件 | 
| 3 | 区自然 资源局 | 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落实鲁政发〔2021〕1号、枣政发〔2021〕1号文件〔2021〕1号文件 | |
| 4 | 区自然 资源局 | 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落实鲁政发〔2021〕1号、枣政发〔2021〕2号文件 | |
| 5 | 区自然 资源局 | 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落实鲁政发〔2021〕1号、枣政发〔2021〕2号文件 | |
| 6 | 区自然 资源局 | 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落实鲁政发〔2021〕1号、枣政发〔2021〕2号文件 | |
| 7 | 区自然 资源局 | 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落实鲁政发〔2021〕1号、枣政发〔2021〕1号文件 | |
| 8 | 区自然 资源局 | 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落实鲁政发〔2021〕1号、枣政发〔2021〕2号文件 | |
| 9 | 区自然 资源局 | 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落实鲁政发〔2021〕1号、枣政发〔2021〕2号文件 | |
| 10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落实鲁政发〔2021〕1号、枣政发〔2021〕2号文件 | |
| 11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落实鲁政发〔2021〕1号、枣政发〔2021〕2号文件 | |
| 12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落实鲁政发〔2021〕1号、枣政发〔2021〕2号文件 | |
| 13 | 区农业 农村局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技术人员未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落实鲁政发〔2021〕1号、枣政发〔2021〕2号文件 | |
| 14 | 区农业 农村局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载生猪产品不符合《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落实鲁政发〔2021〕1号、枣政发〔2021〕2号文件 | |
| 15 | 区农业 农村局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落实鲁政发〔2021〕1号、枣政发〔2021〕2号文件 | |
| 16 | 区农业 农村局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建立质量追溯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落实鲁政发〔2021〕1号、枣政发〔2021〕2号文件 | |
| 17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 行政许可 | 取消以服务窗口前移形式调整至区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的事项权限 |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适当降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条件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标准。引导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换领新的乙级资质证书,拓宽业务范围和业务地域范围。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查。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落实国发〔2020〕13号、鲁政发〔2021〕1号、枣政发〔2021〕2号文件 | 
| 18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衔接取消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实施的“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相应取消“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审批”。 |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审批服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 落实国发〔2020〕13号 、枣政发〔2021〕2号文件 | 
| 19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行政许可 | 取消服务窗口前移至区审批服务部门实施的事项权限 |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纳入施工图审查,进行日常行业监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落实鲁政发〔2021〕1号 、枣政发〔2021〕2号文件 | 
| 20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供水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取消 | 取消许可后,城乡水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纳入日常行业监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落实鲁政发〔2021〕1号 、枣政发〔2021〕2号文件 | 
| 21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取消 | 取消许可后,城乡水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纳入日常行业监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落实鲁政发〔2021〕1号、枣政发〔2021〕2号文件 | 
| 22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沼气工程及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秸秆气化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 行政许可 | 取消 | 取消许可后,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定期对当地农村沼气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落实鲁政发〔2021〕1号、枣政发〔2021〕2号文件 | 
| 二、以“市县同权”方式承接调整至区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4项) | ||||||
| 序号 | 承接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别 | 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 1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采用“承接实质性审核权”方式实现“市县同权” | 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商务部门严格落实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通过组织年度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加强日常监管。重点检查成品油零售企业是否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办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手续;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年度检查结果及“双随机”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建立成品油流通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由商务部门牵头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开展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3.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4.加强成品油零售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审批服务部门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零售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已取得相应许可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共享,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 落实国发〔2020〕13号、枣政发〔2021〕2号文件和 “市县同权”改革要求 | 
| 2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采用“承接实质性审核权”方式实现“市县同权” | 承接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规定加强资金审核。 
 | 落实枣政发〔2021〕2号文件和“市县同权”改革要求 | 
| 3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资质延续、变更、遗失补办 | 行政许可 | 采用“承接实质性审核权”方式实现“市县同权” | 调整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进行日常行业监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落实枣政发〔2021〕2号文件和“市县同权”改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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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薛城生态环境分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除跨市的项目外,《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中明确的项目、2019年生态环境部下放的9类项目及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采用“服务窗口前移”承接方式实现“市县同权” | 事项调整后,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2.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落实枣政发〔2021〕2号文件和“市县同权”改革要求 | 
| 三、优化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4项) | ||||||
| 序号 | 承接部门 | 事项名称及权限 | 事项类别 | 调整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 1 | 区农业农村局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行政许可 | 衔接取消区畜牧兽医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乡村兽医登记许可”,改为备案 |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后,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责任。要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 | 落实国发〔2020〕13号、鲁政发〔2021〕1号、枣政发〔2021〕2号文件 | 
| 2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和初审———①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②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省级)、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初审 | 行政许可 | 衔接取消原行政许可事项“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包括高清节目等)、台名、技术参数等事项审核”初审权限,对应调整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和初审——①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②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省级)、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初审”初审权限。 | 调整权限后,文化和旅游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技术监管措施,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播出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 落实国发〔2020〕13号、鲁政发〔2021〕1号枣政发〔2021〕2号文件 | 
| 3 | 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行政许可 | 优化调整“市县同权”方式,将同权方式由“直接承接”调整为“承接实质性审核权” | 调整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纳入日常行业监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落实枣政发〔2021〕2号文件 | 
| 4 | 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行政许可 | 优化调整“市县同权”方式,将同权方式由“承接实质性审核权”调整为“服务窗口前移承接” | 调整后,商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纳入日常行业监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落实枣政发〔2021〕2号文件 | 
| 四、直接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9项) | ||||||
| 1 | 区交通运输局 | 对公路的监督检查(普通国省道) | 行政检查 | 承接枣庄市交通运输局下放的事项,除涉及高速公路的、跨区域的以及重大的执法案件外,由区交通运输局直接承接。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20年7月24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2.《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18〕39号)“按照深化扩权强县改革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涉及区(市)有关国土、人防、公路等职能和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3.枣政发〔2021〕2号文件 | |
| 2 | 对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普通国省道) | 行政处罚 | ||||
| 3 | 对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处罚(普通国省道) | 行政处罚 | ||||
| 4 | 对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处罚(普通国省道) | 行政处罚 | ||||
| 5 | 对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的处罚(普通国省道) | 行政处罚 | ||||
| 6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的扣留(普通国省道) | 行政强制 | ||||
| 7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的拆除(普通国省道) | 行政强制 | ||||
| 8 | 对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拆除(普通国省道) | 行政强制 | ||||
| 9 | 公路路产损坏责任认定(普通国省道) | 行政确认 | ||||

 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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