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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偷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

来自:刘志军 时间:2019-12-25 08:34:38

    为严厉打击偷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山东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偷挖盗采、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取得合法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采,凡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采掘活动的,均属偷挖盗采。
    二、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全区境内所有偷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对继续从事偷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及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偷挖盗采矿产资源所使用的盗采工具、运输车辆、设备依法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矿产品。对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矿产品按销赃罪论处,由相关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对因偷挖盗采矿产资源破坏耕地、林地等生态环境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偷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提供土地、电力、技术、地质资料、机械设备、火工品、堆放场所等条件,违者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六、国家公职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参与偷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凡参与、包庇、纵容或为盗采者提供信息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相关区域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负责做好辖区内村(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偷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加工矿产资源企业收购非法矿产品的,都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0632-4484007;18863268685);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根据举报的程度和规模,分别给予200元-2000元的奖励。
    八、打击偷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实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属地管理责任制。对辖区内发现偷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有关镇(街)、村(居)主要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薛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