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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的提示性公告

来自:薛城区信息公开 时间:2023-07-15 17:25:21

各相关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宽进严管”工作要求,优化全区营商环境,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根据《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决定继续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专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理对象

    清理对象为在薛城区注册的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市场主体;未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

    二、清理时间

    2023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

    三、清理程序

    薛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全区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认真排查和梳理,摸清清理对象底数,并联合税务等部门进一步核对清理对象是否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是否按时年报、是否办理变更登记。

    四、清理要求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

    1.继续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要及时补报年度报告。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未按时年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已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未依法报送年报但又想继续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要及时补报年度报告,然后及时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不再继续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已经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及时向审批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3.住所、经营场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发生或联系方式变化并继续经营的,应及时向当地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4.对于符合吊销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和未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吊销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职务,并在多领域实施联合惩戒。

    现将清理市场主体名单(见附件)通过“薛城区政府网站”公告,请名单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8月31日,按照1.2.3项清理要求履行法定义务,公告期届满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据《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业务咨询电话:

    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4412509

    个体工商户业务咨询电话:

    临城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所:4426315

    新城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所:4412331

    常庄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所:4433315

    陶庄镇市场监督管理所:4813315

    邹坞镇市场监督管理所:4512315

    沙沟镇市场监督管理所:4911315

    周营镇市场监督管理所:4718319

    特此公告

    附件:1.拟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

          2.拟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个体工商户名单

枣庄市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5日

1.拟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xls 2.拟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个体工商户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