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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燃禁放烟花爆竹,从你我做起!

来自:薛城区信息公开 时间:2023-09-15 08:34:36

在重要节日燃放烟花爆竹是表达喜庆之情的传统习俗,但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会污染空气,还可能引发火灾,产生噪声污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薛城是我们的家园,爱护她、呵护她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一起自觉遵守《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违法违规销售、购买、燃放烟花爆竹,选择环保、低碳的方式来欢度佳节。在禁放区坚决不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以外的区域,严格在规定时间内安全燃放、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避免引发火灾等事故。

我们要积极宣传禁放限放烟花爆竹有关政策规定,共同抵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自觉宣传和传导禁放烟花爆竹的理念,利用个人短信、朋友圈、抖音、微博等方式,向亲朋好友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教育、引导、劝阻家人、邻居和亲友,不燃放烟花爆竹。

    我们要发挥家乡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敢于向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说“不”,发现未经允许违法违规销售或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劝阻或举报。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营造安全、绿色、环保的节日氛围,为建设文明、和谐、美丽、宜居薛城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一、薛城区禁燃禁放区域及时间

    ▲红色区域内为薛城区禁放烟花爆竹区域:
    东至店韩路、南至郯薛线、西至京沪铁路、北至枣曹线范围内的区域。
    以上区域全域全时段禁放烟花爆竹。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三、法律责任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要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引导、指导监督。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组织等应认真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
    六、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均有权劝阻、制止、举报违反禁燃禁放的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110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
202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