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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来自:薛城区信息公开 时间:2024-12-09 18:12: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进一步严格管控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为:1、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属高污染燃料;3、直接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包括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

二、禁燃区划定的范围为:东起长白山路和复元三路、西至京浦铁路、南至郯薛路、北至光明路和黑龙江路。

三、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取缔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禁燃区外的燃料企业不得向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四、在禁燃区内推广使用天然气、电、城市集中供热等清洁能源。

五、在禁燃区内擅自使用高污染燃料及设施的,相关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进行查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附:薛城区禁燃区示意图

薛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