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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通告

来自:薛城区信息公开 时间:2025-07-08 10:45:43

近年来,部分单位、居民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过程中,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擅自加层、在楼顶搭建阳光房、侵占公共区域私搭乱建等,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而且还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加强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外观风貌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规定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挤占、超占公共空间)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均属违法建设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在建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二、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物,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法建设行为人必须在30日内主动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未按时限自行拆除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凡被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行为人系党员干部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将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三、对经执法人员下达停工通知后,仍偷建、抢建的当事人或施工队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查封施工现场,查扣施工队伍设备工具。

四、对恶意阻挠或妨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违法情节严重的,予以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一切违法建设均不受法律保护,希望广大群众知法守法,增强依法用地、依法建设的法治意识,并积极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特此通告。

枣庄市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