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合作社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自:薛城区信息公开
时间:2026-04-14 15:36:07
经查,枣庄市薛城区沅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金河分社等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2年(2023年度、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薛城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本文书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特此告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可以通过https://12348.shandong.gov.cn/fysq提交。
联系地址:薛城区仲建大厦10楼联系电话:4412509
附件:吊销合作社名单
枣庄市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4日

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