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改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及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我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汇报如下:
(一)概述
2017年,区发改局上下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积极开展各项工作,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对各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提出新的对策,很好地发挥了政府参谋的作用。各股(室)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信息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信息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把做好信息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抓紧、抓好,努力提高全局信息工作水平,进一步推动发改事业不断进步。
(二)组织领导及制度建设情况
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全局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必须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多方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合理运行的有效机制。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把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明确区发改局国民经济综合室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设立专职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公开信息,达到了“全覆盖”和“无缝隙”,形成了横向广泛参与、纵向分级负责的信息网络。同时,完善相关制度,保证信息工作质量。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局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章制度,为推动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三)发布解读及互动交流情况
区发改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解读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省发改委出台的各项规定,其中2017年重点解读了《关于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西部经济隆起带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工作相关事项调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关于调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内容。
(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
结合发改职能,体现工作特色。我局作为政府综合经济部门,承担着“当好参谋、谋划长远、调节运行、管理投资、推进改革”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职能,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立足发改工作实际,重点围绕项目审批,及时发布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审批项目信息,公开项目审批过程和结果,扎实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五)主动公开信息及平台建设情况
1、主动公开信息的数量。2017年度,我局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共计72条。
2、平台建设情况。为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群众监督,我局依托薛城区政府网站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并对网站条目进行完善,不断满足人民群众获取和利用信息资源的需求。
(六)依申请公开情况
2017年,区发改局收到申请公开信息数2个,分别为张正峰申请获得符合四至范围(东至:民生路,南至:淮河路,西至:和谐路约500米,北至:黄河路南约150米)所在地块的所涉项目的立项文件信息和潘庄村民申请获得铁路物流园项目的立项文件信息,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予以受理,经查询以上2项申请信息均不存在,并按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七)保密审查及监督检查情况
对公开的信息,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原则,要求各股室编制的所有内容均要通过股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层层把关审核,确保不发生错误。同时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到机关各股室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制定了信息公开工作奖惩管理办法,切实提升了信息工作质量。
(八)所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推进措施和落实情况
区发改局所属事业单位为区经济信息中心和区重点项目办,两个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区发改局要求,按照区发改局信息公开各项规定,统一使用区发改局信息平台进行各项信息公开。
(九)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7年,我局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进步,但仍有一些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信息公开的内容还不够全面,还应进一步深化;主动公开工作的常态化还不到位,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信息公开的手段和方法有待进一步改善。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局将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是强化学习,提升政息公开责任意识。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增强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切实处理好公开与保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与提供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关系,提高工作效能。
二是立足发改工作,及时发布各类发改动态信息。按照及时便民原则,进一步加强区政府网站相关栏目建设维护工作,随时根据机关工作重点和热点开设专题栏目,开发和完善互动栏目功能,完善网上咨询、建言等互动栏目的功能,使其更加便于用户使用。
三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