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事项说明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事项: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分档水量
计量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水量基数为定额(计划)水量;第二档水量为超过定额(计划)水量的 10%(含)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过定额(计划)水量的 10%至30%(含)部分;第四档水量为超过定额(计划)水量的 30%以上部分。
三、加价标准
(一)第一档水量价格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1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2倍,第四档水量加价标准为3倍。
(二)炼化、焦化等“两高”行业超过单位产品(产值)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水量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1倍,第一档水量价格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2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3倍,第四档水量加价标准为4倍。
(三)特种用水行业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2倍,第一档水量价格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3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4倍,第四档水量加价标准为5倍。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基本水价加价,不句括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另有加价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计费周期
计量缴费周期在充分考虑非居民用户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性差异等因素的基础上,原则上以季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有条件的行业也可以按月实行加价收费。
五、有关要求
(一)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
(二)市、区(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管理权限。
分别负责各自管理权限内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定额(计划)工作的管理,做好计量周期确定和超定额用水核定等工作;加强对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支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供水企业应当配合供水区域所在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做好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提供特和行业用水户名单。
(四)非居民及特种用水户负责本单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相关执行工作,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并按适用的用水定额分类建立用水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