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领居民身份证?

来自:公安分局 时间:2026-07-24 11:46:00

(1)〔申领〕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代为申请领取。

首次申领的,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的公民凭《常住人口登记卡》);未满十六周岁的,通过居民户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统无法确认监护关系的,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证明》等)。

2〔换领〕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换领证件的,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领取新证时交回旧证。

3〔补领〕补领证件的,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确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在人像、指纹等信息核验无误确定身份的前提下,可以受理。受理时,应当先在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进行挂失登记。

4)〔异地受理〕 内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可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异地受理。

年满16周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首次申请办证,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未登记与监护人亲属关系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或者申请人合法稳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

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情形主要包括:

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