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相关政策解读

来自:薛城区民政局 时间:2025-04-02 15:23:51

1.哪些人可以申请办理低保?

(1)收入型困难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认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认定为低保对象。

(2)支出型困难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医疗、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认定条件的,认定为支出型低保对象。

(3)区外户籍且在本区辖区居住的困难群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中,父亲死亡、母亲改嫁,事实上由祖父母或其他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仍在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人员;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生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另,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不考虑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只核算其本人的收入、财产,包括本人获得的供养费用,即赡养、抚养、扶养费用等。

 2.如何申请办理低保?

(1)申请材料:

1.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2. 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

3. 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

4. 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5. 区(市)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在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来免于提交个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办理途径: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

 3.如何对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管理?

(1)镇(街道)应当对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
①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
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
③低保对象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的,停发低保金。核查期内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区(市)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低保家庭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按低保对象的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4.哪些情况应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低保申请?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①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②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③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④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⑤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⑥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⑦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