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是否能够免予处罚?
来自: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4-02 16:05:49
2025年1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明确,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符合“1.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2.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但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