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宇经济及总部经济政策

来自:薛城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时间:2023-01-31 16:42:34

一、楼宇经济是指在薛城区范围内,以商务办公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务楼、功能性板块和区域性设施(简称商务楼宇,下同)为主要载体,以开发、出租楼宇引进各种企业,从而引进税源,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为目的,以体现集约型、高密度为特点的一种经济形态。其投资管理主体享受以下政策:

(一)鼓励发展“亿元”“千万元”楼宇。对年度税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商务楼宇,按照年度区级净收益部分的3%给予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年度区级净收益部分较上年度增长1000万元以上的商务楼宇,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投资管理主体20万元资金奖励。对年度税收首次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商务楼宇,按照年度区级净收益部分的5%给予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盘活闲置楼宇。对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整体闲置商务楼宇及新建成商务楼宇,1年内入驻率达到80%以上的,按照楼宇当年区级净收益部分的20%,给予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1年内单体启动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重点商务楼宇,给予投资管理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总部企业是指在薛城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纳税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年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独立法人机构(不含在薛房地产开发类公司),分为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具体标准如下:

(一)区域性总部是指履行跨区以上范围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企业,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区域性总部所属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应不少于2家(不少于1个为区外企业),来自于前述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

(二)功能性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为母公司(集团)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财务等其他营运职能的企业总部。

对符合认定标准的总部企业,给予房屋租赁装修或开办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自企业运营形成经济贡献之日起5年内,前三年按其区级净收益部分的70%奖励,后两年按其区级净收益部分的50%奖励。总部企业独立或联合其他企业自建总部办公大楼的,对30亩以下的土地,按土地出让价款区级净收益的5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