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需要材料?

来自:薛城区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6-09-02 16:10:00

一、基本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2016 年 1 月 1 日之前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 60 周岁。                                                                    二、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除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

(二)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由本人承诺,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加以确认;也可以由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

(五)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本人承诺,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公示,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作为列入奖励扶助范围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