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县级权限)(新设)相关政策
一、事项名称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二、办理机构
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四)《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
四、受理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五、办理条件
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3、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申请材料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查验内容合格、资料齐全);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包括审查合格的有关消防的竣工图纸及消防设计文件纸质版、电子版,其中审查合格的全套图纸放在验收现场。竣工图印章应有竣工图编制单位、编制日期等内容。竣工图要与实际情况相符,要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同时,将整套竣工图形成一套分辨率不小于300dpi的PDF格式电子图纸,并按纸质图纸名称添加书签、按专业及图号进行排序。);
备注: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于何处。
七、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在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北侧区住建局226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薛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218室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枣庄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http://60.214.99.163:8803/)进行网上申报。受理申请材料时,申请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二)审查:工作人员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工作员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评定检查、功能性测试。
(三)审批:依据现场评定验收结果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办结:申请人可以选择在行政审批领证窗口现场领取,或薛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218室领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
承诺期限: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不含召开评审会、专家论证时间)。
九、发放证件及有效期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有效期:长期(改、扩建、装修除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受理地点
现场办理地点:薛城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北侧区住建局D226窗口(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或薛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218室(薛城区金沙江路2388号)
网上申报网址:枣庄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http://60.214.99.163:8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