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树木的行为包括哪些?

来自: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3-12-28 16:59:30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一)剥皮、挖根;(二)就树搭棚;(三)攀树、折枝、摘果;(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栓系牲畜;(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窖;(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