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一)剥皮、挖根;(二)就树搭棚;(三)攀树、折枝、摘果;(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栓系牲畜;(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窖;(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薛城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鲁ICP备20000309号-1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邮编:277000 网站技术支持:0632-4441199
网站标识码:3704030010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