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推送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370403/2022-14110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19-08-01 发布日期 2019-08-08
发文机关 区城乡水务局 关键词
发文字号 薛水政字〔2019〕4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建立水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

薛水政字〔2019〕4号


各镇街水利站,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区委有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决策部署,实现全区水行政执法行为公开透明运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过程记录真实完整,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提高行政执法的信息化、自动化、标准化水平,特制定《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六项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薛城区城乡水务局

2019年8月1日


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水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水行政执法中事前、事中、事后的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和“三定方案”,公开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

(二)执法人员。依托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公开持执法证人员的姓名、性别、单位、证件编号、执法岗位、执法区域等,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动态管理。

(三)执法事项。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权责清单》,公示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

(四)执法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监督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水行政执法事中公开内容: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七条  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应当公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执法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主要利用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二)传统媒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在信息公开栏、专栏等,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九条  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对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按照 “双随机”抽查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向社会公示;对抽查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依法做出处理后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部门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

第十条  建立水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水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承办机构调查核实后,及时澄清、更正。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水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书面、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有:

(一)书面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内部审批表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上述书面和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我局相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登记,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同时在受理地点采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我局相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进行书面记录。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后补填审批表。

第七条  调查取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书面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由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提供人员签字或盖章,并签署日期;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举行听证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五)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采取上述第一、三、四项调查方式的,应同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方式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  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起草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调查过程、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

第十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会议记录(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的,应制作会议记录(纪要)。

第十三条  部门负责人或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应由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并签署日期。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理,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引用的法律依据要明确具体。

第十五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载明送达日期。

第十六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留存邮寄凭证和签收证明。

第十七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符合法定条件,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对送达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对送达过程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决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和音像记录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查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部门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水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暂扣许可证;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

(五)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强制的种类:

(一)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价值较大的;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的种类。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决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涉及适用裁量标准的决定,严格依照裁量标准,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五)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六)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九)其他依法处理的意见。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请示或咨询。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水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水行政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日常巡查监督、现场审核、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五条  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进行摄录。

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音像记录设备。

第七条  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要首先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九条  相关责任科室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水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

第十一条  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作为水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音像资料,应当由相关科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四条 本机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非本机构人员(单位)需要调取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相关科室管理人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

(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六)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水行政执法案卷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执法文书在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文书是水行政执法人员成果的结晶和执法行为的真实记录。建立健全执法文书管理制度是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组成部分,水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书档案均由本部门执法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案卷档案是指在水行政执法中形成的各种文书资料(包括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执法案卷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

(一)在每次执法活动进行完毕后,具体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书资料立档;

(二)归档的文书材料应完整、齐全,具有保存价值;

(三)应归档的执法文书材料范围及分类;

1. 水事案件类:水事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呈报表,现场勘察笔录,调查笔录,音像材料,证言证词,责令停止(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报告,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等;

2. 行政诉讼类:起诉书副本、答辩状、代理词,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给法院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证据、委托代理书,判决书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司法文书等;

3. 法规文件类:上级颁发的有关水行政执法、水资源、水工程、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指示、批复、通知等以及相应的解释、说明、实施细则等,本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水行政执法方面的文件通知、规定等;

4. 其他类:人民来信、来访记录及处理意见,水行政执法活动中拍摄、收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音像资料等。

(四)案卷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文书档案时,必须逐件查点清楚,对已接收的材料应根据类别、保存期限分别在档案目录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第七条  执法案卷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一)按照类别和时间的顺序将档案装订成册,填写案卷目录,以便检索和管理;

(二)根据档案的数量和类别,配置相应的保管设备;

(三)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前应办好移交手续。

第八条  执法案卷档案的利用

(一)为便于查找,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编制档案总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二)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和调借归档的执法案卷档案。其他部门需调借档案,应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行政执法规范文明用语指引

一、总体要求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牢记执法为民的理念,树立礼貌待人、真诚服务的意识,做到语言文明、耐心细致、服务周到、文明执法。

二、接待用语规范

1. “您好”、“请进”、“请坐”。

2. “您要找哪位”、“请问您有什么事”或“您要反映什么问题”。

3.“请坐,请您谈谈详细情况”、“请问您有什么资料吗”。

4.“请稍等,我记录一下,请讲”。

5.“请问您的姓名、职业、住址”。

6.“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对不起,我离开一会儿,请您稍等片刻,我马上就回来”、“对不起。我听不清楚,请您重复一遍好吗”。

7.“您的事我们一定会尽快办理”、“您的意见我们将认真对待和处理”、“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尽快处理并给您答复”。

8.“请您先别急,有什么事慢慢说”、“请您先等一下, 我先看看材料”。

9.“别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您的提议很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10.“请问您还有其他事情吗”。

11.“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关心)”、“谢谢,再见”、“请慢走”。

三、执法用语规范

1.“您好! 我们是薛城区城乡水务局的执法人员”。

2.“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过目”。

3. “您好,我们想了解(调查) 一下**方面的情况(事实),请您介绍一下”、“现在对您(单位)**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检查),请予以配合”。

4.“请问负责人是哪位”、“请出示一下您(单位)的有关证件”。

5.“您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您依法享有听证…权利,如要求听证,请在…日内向***提出”。

6.“为查清事实,我们需要向您进行询问,请予以配合且如实回答”。

7.“请您仔细核对一下现场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记录内容并签字”。

8.“这里有一处书写涂改处,请您签名或按上您的手印。

9.“这是对**您(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您仔细核对,并请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10.“如果您对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城乡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11.“请在这里签名”。

12.“谢谢您的配合和支持”。

四、禁忌用语

1.“你急什么,没看见我在忙吗?”

2.“不知道,你问我,我问谁?”

3.“这是法律规定的,你懂不懂?”

4.“别啰嗦,快点儿讲。”

5.“不是说过了吗?怎么还不清楚!”

6.“不归我管,你问别人去。”

7.“听你的,还是听我的? ”

8.“有意见,你去找领导。”

9.“吵什么,你有毛病!”

10.“有能耐你告去,随便告到哪里我都不怕!”

11.“我的态度就这样,你能怎样? ”

12.“别问我,我不知道。”


文件文字版:

薛水政字〔2019〕4号关于建立水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