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3/2022-09398 | 主题分类 | 建设规划 |
成文日期 | 2017-07-20 | 发布日期 | 2017-07-20 |
发文机关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薛城管字〔2017〕7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薛城区城市管理局流动商贩长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薛城管字〔2017〕77号
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股室: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商贩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经局同意,将《薛城区城市管理局流动商贩长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薛城区城市管理局
2017年7月20日
薛城区城市管理局流动商贩长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流动商贩的经营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商贩是指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固定经营场所,随意摆设摊点的商贩。
第三条 局属各有关单位依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领导组织、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流动商贩的整治和规范工作。
第四条 对流动商贩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路段、区域严禁,其它路段、区域严管,按照“无序变有序,粗放变精细,流动变固定”的原则,就地就近规范。局属各有关单位按管辖范围对流动商贩临时经营区域实施管理。
第五条 由局属各有关单位充分征求选点周边单位、居民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流动商贩临时经营区域选点布局,报区局同意后实施,并按“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随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因城市管理、建设或者规划需要,需变更或者撤销临时经营区域时,流动商贩应无条件服从。
第六条 流动商贩在行驶过程中,应对商品进行覆盖。流动商贩临时经营区域要按照各路段实际情况,限制经营规模,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事项,统一标准、统一划线、统一标识、统一管理;摊位只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经营,不得租售摊位和变更使用性质,不得扩大经营范围。
第七条 日常管理制度及具体实施细则由局属各有关单位根据以下原则自行制定。
1、经营准入制。本区户籍人员凭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外来流动商贩凭在薛固定住所证明和身份证向局属有关单位提出经营申请,并合理交纳规范经营保证金。如在一定时间内无任何违规行为,则全额返还保证金,否则,酌情扣除保证金。同时经营人员按照经营类别,应取得相关的卫生经营许可证、健康证等,局属有关单位审批时优先照顾本区户籍的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应向局属有关单位提供居委会出具的低收入证明、残疾证等)。
2、持证经营制。由局属各有关单位颁发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占道摊位证。局属各有关单位发放临时占道摊位证情况报区局备案。
3、摊主对话制。执法人员随时与进场经营人员对话,了解需求,持续改进。
4、场地达标制。划定的流动商贩临时经营区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不与周边正常经营商户产生恶性竞争;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不影响交通秩序和消防安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5、违规举报制。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对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全程接受公众监督。
6、摊位公告制。局属各有关单位定期公告辖区摊位资源数量和使用情况,当处于饱和状态时,提示流动商贩另谋出路。
7、流动商贩自治制。商贩与城管部门签订协议书,在协议书中明确商贩各项义务,做到“人在地净,人走场清”,时刻保持良好的环境。同时,各经营区域的流动商贩应自行推选出一名威信较高的商贩为摊群长,便于和管理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第八条 区局将流动商贩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督查和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九条 局属各有关单位引导流动商贩在临时经营区域规范经营,对非临时经营区域的流动商贩严格查处、取缔。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薛城区城市管理局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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