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3/2022-0941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8-02-01 | 发布日期 | 2018-02-01 |
发文机关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薛综执字〔2018〕1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禁售禁放“孔明灯”安全防控实施方案
薛综执字〔2018〕18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股室:
“孔明灯”又称“许愿灯”,属于易燃物品,其燃烧的火焰如掉落在加油站、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上,极容易引发爆炸或火灾事故。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等规定要求,为确保“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通告》发挥应有的作用,做好防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认真贯彻区安委会《关于切实做好禁产禁售禁放孔明灯防控分工包保工作的通知》(薛安发〔201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高度重视,开展宣传工作
针对市民对“孔明灯”危害性意识比较淡薄的情况,要全方位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着力提高防控孔明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局属各单位要将《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张贴到显著的位置,执法中队要使用巡逻车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产禁售禁放工作。
二、防控工作职责分工
(一)禁止在全区范围内销售、燃放“孔明灯”及责任分工。
巨山中队具体负责凤鸣湖公园范围内的禁放工作;各执法中队配合好镇街做好安全防控工作,按照管辖范围,负责查处未经批准占道经营以及其他流动摊贩销售的孔明灯的行为,在沿河公园、临山公园、奚仲公园等区域重点巡查防控,各园林管理办公室要密切配合,加强巡查管理,确保不出现燃放现象。
(二)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局属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带班和节日值班,制定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做好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出现火情,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灭火,防范事态扩大。
三、加强督导,务求实效
要切实提高对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管控和打击力度,确保春节期间安全。局将牵头组织督导检查,凡因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扎实,影响社会安全稳定,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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