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3/2022-0941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8-04-11 | 发布日期 | 2018-04-11 |
发文机关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薛综执字〔2018〕4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开展城区“僵尸车”清理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薛综执字〔2018〕42号
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股室:
为进一步优化市容环境,切实规范我区道路、居民小区、公共场所停车秩序,有效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按照区政府要求,结合“五城同创”工作,决定开展集中清理整治“僵尸车”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工作落实,成立局“僵尸车”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清理整治的日常组织与协调工作。
二、工作目标及整治重点
(一)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清理整治,确保城区无“僵尸车”占用公共道路资源,确保市容整洁、道路畅通。集中清理整治后,加强日常巡查执法,建立健全“僵尸车”治理长效机制。
(二)整治区域:城区所有主次道路和背街小巷路沿石以上,以及林荫停车场、公园、广场等。
(三)整治对象:“僵尸车”是指占用公共资源停放,具有满身灰尘、破烂不堪等长期弃用特征的车辆,主要包括各类汽车、二三轮摩托车、电瓶车等。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排查,核实信息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开展“僵尸车”情况的排查。对发现的机动“僵尸车”采集车辆号牌、发动机号、车架号登记造册,对排查出来的车辆进行拍照,固定车辆形态和停车地点等基本信息证据,并提交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二)区别对待,集中清理
1.根据排查采集的“僵尸车”基本信息,查询核对车辆综合关联信息,对于车辆关系人信息明确且能够及时联系上的,要通知其限期处置。
2.对于那些因车辆关系人信息不明确而无法通知的,或者信息明确但通知关系人后未按期限处置的车辆要进行分类处置。对停放在道路、公共停车场及其他公共部位符合违法停放情形的“僵尸车”,依法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停放。拖移车辆的现场工作人员应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并做好登记,如有必要请公正处公证人员到场。
3.把“僵尸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后,要再次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通知车主,敦促车主限期处置。
(三)公告通知,分类处置
将已拖移“僵尸车”信息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后,依法分类进行处理:一是对拼装、报废车辆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强制报废;二是发现有涉嫌盗抢、赃物或其他违法犯罪的车辆,及时做好登记,依法通知办案单位妥善处理;三是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四是无主车辆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依法归国有。将依法处理部分的“僵尸车”按照一车一档的要求,建立基本档案和工作台账以备查。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底排查阶段(4月11日至4月15日)。相关单位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僵尸车”分布情况和车辆基本信息,逐车开展综合查询并建档立册;通过公告和电话通知等形式。责令车主或车辆管理人限期自行处理。
(二)集中清理整治阶段(4月16日至4月25日)。对无正常理由未及时自行处置,且符合法定强制拖离程序的,实施强制拖移,集中停放,并按违法情形依法分类处理。
(三)依法处置及巩固提升阶段(4月26日以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正常程序,对拖移至集中停车点的“僵尸车”进行处置。继续做好集中清理车辆的后续处理工作,完善工作档案和台账;认真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查漏补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巡查执法和举报受理,一旦发现僵尸车,及时依法处置。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相关单位、股室要充分认识开展“僵尸车”清理整治工作对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使命感和责任感,要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做到准备充分,行动迅速,措施有力,确保清理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强化专题宣传。结合我区“五城同创”契机,通过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单、发表宣传稿等方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宣传教育贯穿于整治工作始终,营造浓厚的清理整治氛围。
(三)依法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制订有关方案、通告,规范工作程序。在整治中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和政策解释工作,切忌激化矛盾。
(四)加强督导检查。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局督查室将组织人员对清理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影响整体工作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全局通报。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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