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3/2022-0943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日期 | 2019-08-30 |
发文机关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薛综执字〔2019〕8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细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薛综执字〔2019〕81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细则》《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8月30日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薛城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执法服务、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流程、进展、结果、标准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都应采取一定的载体和形式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进行行政执法的,还应当通过薛城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及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局法制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的指导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制定,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开方式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和“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各承办机构负责行政处罚信息的提供、制作和报送公示工作;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行政监督检查等信息的提供、制作和报送公示工作。
第四条 局法制办公室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
(一)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执法岗位信息、联系方式、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应当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
(一)检查、抽查、检验、检测的结果;
(二)行政执法决定;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 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八条 行政执法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检查方式进行的抽查,抽查结果正常的对象,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对象,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局法制办公室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局法制办公室申请更正。
第十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该执法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示义务的;
(二)公示的信息弄虚作假的;
(三)公示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本条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薛城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 执法机构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 局法制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局各科室及其执法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事项。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八条 执法机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文字申请、口头申请、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执法机构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九条 执法机构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经局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局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执法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六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以及批准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 执法机构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内容。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执法机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执法机构应当对放弃陈述、申辩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十八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局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文字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文字记录;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九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一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二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四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执法机构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执法机构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六条 在依法催告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执法机构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构应按照《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执行,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薛城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机构对拟做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局法制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三条 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调查终结后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将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的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补正或者终止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补充或者更正意见。
第九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根据案情实际提交局负责人审批或者集体研究。
第十条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案件承办机构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一条 经审核发现问题的,法制机构将法制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发回案件承办机构,承办机构修改补正后应当送法制机构重新审核;承办机构不采纳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连同案卷材料与法制审核意见一并提交局负责人研究。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交由承办机构入卷归档,一份由法制机构留存。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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