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3/2022-14786 | 主题分类 | 公路 |
成文日期 | 2018-08-31 | 发布日期 | 2018-08-31 |
发文机关 | 区交通运输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薛交字〔2018〕8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薛城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监管措施和
审批办法的通知(仅适用于高新区范围内)
薛交字〔2018〕89号
局直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通过在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重点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交通运输营商环境,不断强化市场主体地位,释放创新创业活力,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字〔2018〕10号)和《枣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监管措施和审批办法的通知》(枣交字〔2018〕106号)要求,现将有关审批事项取消后的监管措施、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和监管措施、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审批和监管措施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结合省、市、区“证照分离”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落实改革制度措施,强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无缝衔接、不留死角。试点范围为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试点期至2018年12月21日。
附件:1.关于取消车辆营运证核发(仅适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措施(试行)
2. 关于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实施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和监督管理措施(试行)
3. 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实施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和监督管理措施(试行)
4.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和监督管理措施(试行)
5. 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和监督管理措施(试行)
6.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措施(试行)
7. 关于道路客运(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措施(试行)
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18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关于取消车辆营运证核发(仅适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措施(试行)
一、事项名称
车辆营运证核发(仅适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
二、事项类别
完全取消审批
三、取消审批前审批实施机关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监管内容
依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山东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等法律规定对城区范围内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进行监管。
五、监管措施
(一)加强监管和检查。结合质量信誉考核及日常专项执法,采取日常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监管及处理结果及时通过网站进行公示。
(二)加强行政指导。对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行政告诫、行政建议等方式,积极引导客运经营单位自治自律、规范客运经营行为。
六、监管程序
(一)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二)建立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作为衡量运营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和线路运营权管理等的依据。
七、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服务质量评价不合格的线路,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违法违规事项不属于我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八、监管单位
薛城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薛城区运输管理所
九、投诉举报电话
0632-5199212
附件2
关于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和监督管理措施(试行)
一、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二、事项类别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审批实施机关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告知承诺的措施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与申请人签订“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书”,申请人提交“承诺书”。
五、监管措施
(一)厘清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建立制度体系,严禁擅自提高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切实加强监管,防止“自由落体”。善于运用科学化、信息化、现代化手段履行监管职责,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真正实现“宽进严管”。
(二)推进信息共享,实行协同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为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共享,为联合监管、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支撑。积极协商工商部门在市场主体注册后,通过书面告知办事者领照后需办理相关许可,通过信息平台将有关信息告知相关许可部门,构建工商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部门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协同监管能力,实现登记和监管的无缝衔接,有效推进“宽进严管”。要加快推进道路货运安全信息监管系统的应用,积极应对放宽准入条件后企业数量增加的实际,履行好一车一档、一人一档、监督检查、行政处罚、黑名单等有关安全监管要求,实现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三)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推进综合监管。全面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制定并公布“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全部纳入清单,并将随机抽查结果归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四)实行信用监管,强化风险研判。落实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通过随机抽查、数据监测、社会举报等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大数据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预测监管风险,对市场主体进行风险分类,实现科学化、协同化、精细化监管。
(五)加强部门联动,实施联合惩戒。全面落实部门间各项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对市场主体实施惩戒的信息实现部门间实时共享。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探索对特定的“黑名单”市场主体在相关领域的准入环节启动实质性审查,增加失信者进入市场的成本。
六、监管程序
(一)企业承诺期内补齐补正材料;
(二)监管单位承诺期内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符合规定的按照许可经营,不符合规定的由许可机关撤销许可;
(四)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监管、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开展抽查工作;
(五)监管及处理结果及时通过网站、信用平台进行公示。
七、监管处理
不符合准入条件且整改不到位的,由许可机关撤销许可或吊销许可证件;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件的、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整改或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退出经营市场。
八、监管单位
薛城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薛城区运输管理所
九、投诉举报电话
0632-5199212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书:
你企业于年月日,拟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现将有关事项一次性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二、法定条件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申请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6、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7、办公场所以及停车场地有效证明材料等。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行政许可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被告知人签字:
年月日
注:此告知书一纸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放行政许可档案。
行政许可承诺书:
我企业已于年月日向你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递交了行政许可申请,你所向我方提供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书》,同时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并交给我方一份,我方对所有告知事项已全部知晓。
我企业对照材料清单所列事项,经过认真准备,现已将准备好的所有材料提交到你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我企业现对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1.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2.经营许可所应具备的厂房、场地、设施、设备等均符合许可标准和环保、消防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达到安全生产条件。
3.办公场所规章制度悬挂上墙,在经营场所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设施、设备操作规程悬挂上墙,消防应急通道畅通。
4.所购车辆和拟购车辆技术性能良好,满足安全生产运营要求。
5.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身体健康,经过岗前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用工合同。
6.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经营,安全生产,优质服务,服从行业管理。
7.企业未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未采取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自愿接受有关惩罚,放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营运车辆交回《道路运输证》。
8.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3
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和监督管理措施(试行)
一、事项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二、事项类别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审批实施机关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告知承诺的措施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与申请人签订“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书”,申请人提交“承诺书”。
五、监管措施
(一)厘清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建立制度体系,严禁擅自提高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切实加强监管,防止“自由落体”。善于运用科学化、信息化、现代化手段履行监管职责,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真正实现“宽进严管”。
(二)推进信息共享,实行协同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为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共享,为联合监管、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支撑。积极协商工商部门在市场主体注册后,通过书面告知办事者领照后需办理相关许可,通过信息平台将有关信息告知相关许可部门,构建工商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部门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协同监管能力,实现登记和监管的无缝衔接,有效推进“宽进严管”。要加快推进道路客运安全信息监管系统的应用,积极应对放宽准入条件后企业数量增加的实际,履行好一车一档、一人一档、监督检查、行政处罚、黑名单等有关安全监管要求,实现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三)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推进综合监管。全面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制定并公布“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全部纳入清单,并将随机抽查结果归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四)实行信用监管,强化风险研判。落实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通过随机抽查、数据监测、社会举报等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大数据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预测监管风险,对市场主体进行风险分类,实现科学化、协同化、精细化监管。
(五)加强部门联动,实施联合惩戒。全面落实部门间各项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对市场主体实施惩戒的信息实现部门间实时共享。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探索对特定的“黑名单”市场主体在相关领域的准入环节启动实质性审查,增加失信者进入市场的成本。
六、监管程序
(一)企业承诺期内补齐补正材料;
(二)监管单位承诺期内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符合规定的按照许可经营,不符合规定的由许可机关撤销许可;
(四)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监管、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开展抽查工作;
(五)监管及处理结果及时通过网站、信用平台进行公示。
七、监管处理
不符合准入条件且整改不到位的,由许可机关撤销许可或吊销许可证件;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件的、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整改或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退出经营市场。
八、监管单位
薛城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薛城区运输管理所
九、投诉举报电话
0632-5199212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书:
你企业于年月日,拟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现将有关事项一次性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二、法定条件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三、申请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办道路运输业务委托书及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土地使用证书;
6、客运站等级核定申请报告及站级核定验收表;
7、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8、消防验收及竣工证明;
9、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10、业务操作规程;
11、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行政许可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被告知人签字:
年月日
注:此告知书一纸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放行政许可档案。
行政许可承诺书:
我企业已于年月日向你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递交了行政许可申请,你所向我方提供了《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书》,同时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并交给我方一份,我方对所有告知事项已全部知晓。
我企业对照材料清单所列事项,经过认真准备,现已将准备好的所有材料提交到你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我企业现对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1.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2.经营许可所应具备的设施、设备等均符合许可标准和环保、消防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达到安全生产条件。
3.办公场所规章制度悬挂上墙,在经营场所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设施、设备操作规程悬挂上墙,消防应急通道畅通。
4.所购车辆和拟购车辆技术性能良好,满足安全生产运营要求。
5.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身体健康,经过岗前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用工合同。
6.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经营,安全生产,优质服务,服从行业管理。
7.企业未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未采取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自愿接受有关惩罚,放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营运车辆交回《道路运输证》。
8.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4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和监督管理措施(试行)
一、事项名称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二、事项类别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审批实施机关
县级道路运输机构
四、告知承诺的措施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与申请人签订《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告知书》
五、监管措施
(一)厘清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建立制度体系,严禁擅自提高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切实加强监管,防止“自由落体”。善于运用科学化、信息化、现代化手段履行监管职责,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真正实现“宽进严管”。
(二)推进信息共享,实行协同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为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共享,为联合监管、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支撑。积极协商工商部门在市场主体注册后,通过书面告知办事者领照后需办理相关许可,通过信息平台将有关信息告知相关许可部门,构建工商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部门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协同监管能力,实现登记和监管的无缝衔接,有效推进“宽进严管”。要加快推进道路货运安全信息监管系统的应用,积极应对放宽准入条件后企业数量增加的实际,履行好一车一档、一人一档、监督检查、行政处罚、黑名单等有关安全监管要求,实现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三)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推进综合监管。全面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制定并公布“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全部纳入清单,并将随机抽查结果归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四)实行信用监管,强化风险研判。落实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通过随机抽查、数据监测、社会举报等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大数据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预测监管风险,对市场主体进行风险分类,实现科学化、协同化、精细化监管。
(五)加强部门联动,实施联合惩戒。全面落实部门间各项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对市场主体实施惩戒的信息实现部门间实时共享。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探索对特定的“黑名单”市场主体在相关领域的准入环节启动实质性审查,增加失信者进入市场的成本。
六、监管程序
(一)企业承诺期内补齐补正材料;
(二)监管单位承诺期内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符合规定的按照许可经营,不符合规定的由许可机关撤销许可;
(四)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监管、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开展抽查工作;
(五)监管及处理结果及时通过政务服务网、信用平台进行公示。
七、监管处理
不符合准入条件且整改不到位的,由许可机关撤销许可或吊销许可证件;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件的、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整改或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退出经营市场。
八、监管单位
薛城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薛城区运输管理所
九、投诉举报电话
0632-5199212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
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告知书:
你企业于年月日,拟申请(普通货物运输、专项运输、大件运输事项中选填)经营许可,现将有关事项一次性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法定条件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③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三、申请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根据道路货物运输申请表内容填写的拟购车辆进行承诺,承诺期6个月,达到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还应提供车辆生产企业随车附带的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
4、机动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
6、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包括岗位职责、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事故处理制度等;
7、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办公场所以及停车场地租赁合同材料或其它有效证明等(附办公、场地等照片)。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行政许可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被告知人签字:
年月日
注:此告知书一纸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放行政许可档案。
行政许可承诺书:
我企业已于年月日向你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递交了行政许可申请,你所向我方提供了《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告知书》,同时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并交给我方一份,我方对所有告知事项已全部知晓。
我企业对照材料清单所列事项,经过认真准备,现已将准备好的所有材料提交到你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我企业现对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二、经营许可所应具备的厂房、场地、设施、设备等均符合许可标准和环保、消防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达到安全生产条件。
三、办公场所规章制度悬挂上墙,在经营场所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设施、设备操作规程悬挂上墙,消防应急通道畅通。
四、所购车辆和拟购车辆技术性能良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
五、所有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要求,身体健康,经过了岗前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人人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和用工合同。
六、企业将依法经营,安全生产,优质服务,服从行业管理。
七、企业未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未采取欺骗、贿赂手段骗取行政许可。
八、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5
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和监督管理措施(试行)
一、事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二、事项类别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审批实施机关
县级道路运输机构
四、告知承诺的措施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与申请人签订《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告知书》
五、监管措施
(一)厘清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建立制度体系,严禁擅自提高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切实加强监管,防止“自由落体”。善于运用科学化、信息化、现代化手段履行监管职责,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真正实现“宽进严管”。
(二)推进信息共享,实行协同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为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共享,为联合监管、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支撑。积极协商工商部门在市场主体注册后,通过书面告知办事者领照后需办理相关许可,通过信息平台将有关信息告知相关许可部门,构建工商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部门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协同监管能力,实现登记和监管的无缝衔接,有效推进“宽进严管”。
(三)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推进综合监管。全面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制定并公布“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全部纳入清单,并将随机抽查结果归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四)实行信用监管,强化风险研判。落实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通过随机抽查、数据监测、社会举报等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大数据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预测监管风险,对市场主体进行风险分类,实现科学化、协同化、精细化监管。
(五)加强部门联动,实施联合惩戒。全面落实部门间各项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对市场主体实施惩戒的信息实现部门间实时共享。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探索对特定的“黑名单”市场主体在相关领域的准入环节启动实质性审查,增加失信者进入市场的成本。
六、监管程序
(一)企业承诺期内补齐补正材料;
(二)监管单位承诺期内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符合规定的按照许可经营,不符合规定的由许可机关撤销许可;
(四)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监管、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开展抽查工作;
(五)监管及处理结果及时通过政务服务网、信用平台进行公示。
七、监管处理
不符合准入条件且整改不到位的,由许可机关撤销许可或吊销许可证件;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件的、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整改或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退出经营市场。
八、监管单位
薛城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薛城区运输管理所
九、投诉举报电话
0632-5199212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告知书:
你企业于年月日,拟申请(一类维修、二类维修、三类维修事项中选填)经营许可,现将有关事项一次性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二、法定条件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有关维修经营申请者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请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枣庄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登记表》
3、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5、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6、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外协设备协议书、外协单位的许可证复印件
8、维修质量管理手册,包括质量管理及保证期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人员培训、设备管理、配件管理及设备、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9、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单价标准
10、《应急预案》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行政许可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被告知人签字:
年月日
注:此告知书一纸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放行政许可档案。
行政许可承诺书:
我企业已于年月日向你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递交了行政许可申请,你所向我方提供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告知书》,同时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并交给我方一份,我方对所有告知事项已全部知晓。
我企业对照材料清单所列事项,经过认真准备,现已将准备好的所有材料提交到你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我企业现对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二、经营许可所应具备的厂房、场地、设施、设备等均符合许可标准和环保、消防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达到安全生产条件。
三、办公场所规章制度悬挂上墙,在经营场所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设施、设备操作规程悬挂上墙,消防应急通道畅通。
四、所购和外协设备技术性能良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
五、所有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达到要求,身体健康,经过了岗前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人人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和用工合同。
六、企业将依法经营,安全生产,优质服务,服从行业管理。
七、企业未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未采取欺骗、贿赂手段骗取行政许可。
八、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6
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措施(试行)
一、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二、事项类别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
三、审批实施机关
县级道路运输机构
四、审批措施
(一)办理材料
该事项具体包括以下材料:
1、《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承诺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管理制度文本
5、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6、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7、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8、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9、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10、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11、拟聘用人员名册、相关证明;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时,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12、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3、《两项国标》查验报告
14、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批时限
受理材料审查合格后,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三)办理条件
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6、有必要的教学车辆。(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7、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四)公示和受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事中监管主体是县区级道路运输机构。县区道路运输机构应在许可业务受理场所公示许可条件、流程和时限,制作和印制需向申请人提供的许可材料目录清单,提供示范文本,提高透明度。许可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申请,填写《申请受理表》。 许可窗口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向申请人提供许可材料清单,指导申请人如何准备相关材料。
(五)审查和许可
许可窗口工作人接收申请人提报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提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后,认为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要求,要及时转办。窗口工作人员对许可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证的材料。在现场查验环节,查验人员要提高效率,现场发现问题要明确反馈,告知企业整改的目标,提高企业许可的可预期性。
五、监管措施
1、向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单位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2、突出信用联合惩戒,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综合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3、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六、监管程序
1、按照检查计划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安排,落实检查及抽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备案,发现违法事实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2、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及时受理并核查,确有违法事实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监管及处理结果及时通过政务服务网、信用平台进行公示。
七、监管处理
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的,依据《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监管单位
薛城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薛城区运输管理所
九、投诉举报电话
0632-5199212
附件7
关于道路客运(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措施(试行)
一、事项名称
道路客运(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事项类别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
三、审批实施机关
市、县级道路运输机构
四、审批措施
(一)办理材料
该事项具体包括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连续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7.《工商营业执照》
(二)审批时限
受理材料审查合格后,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办理条件
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①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②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③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①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②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③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④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⑤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⑥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四)公示和受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事中监管主体是县区级道路运输机构。县区道路运输机构应在许可业务受理场所公示许可条件、流程和时限,制作和印制需向申请人提供的许可材料目录清单,提供示范文本,提高透明度。许可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申请,填写《申请受理表》。 许可窗口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向申请人提供许可材料清单,指导申请人如何准备相关材料。
(五)审查和许可
许可窗口工作人接收申请人提报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提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后,认为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要求,要及时转办。窗口工作人员对许可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证的材料。在现场查验环节,查验人员要提高效率,现场发现问题要明确反馈,告知企业整改的目标,提高企业许可的可预期性。
五、监管措施
1、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监管”原则,强化部门职能,明确监管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管体制。
2、改进日常监督检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重点巡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3、加强部门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4、突出信用联合惩戒,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综合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5、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六、监管程序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重点巡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备案。监管及处理结果及时通过政务服务网、信用平台进行公示。
七、监管处理
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监管单位
薛城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薛城区运输管理所
九、投诉举报电话
0632-519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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