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3/2022-15161 | 主题分类 | 社团管理 |
成文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发文机关 | 区民政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薛民字〔2020〕2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规范民政领域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
薛民字〔2020〕29号
为切实履行区民政局作为相关社会组织业务(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本着政社分开、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根据《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民政领域省管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民[2013]101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民政领域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审核程序,把好入口关
民政领域社会组织,是指经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登记,从 事民政领域相关工作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由区民政局发起成立的局属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个人等发起成立,由区民政局实施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的社会组织。
1、严格执行任职规定。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在局属 社会组织兼任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确需兼职的,须经局党组研究同意,报区委组织部批准,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其他在职人员在局属社会组织兼职,须经局党组研究批准,经批准兼职的在职人员和离职工作人员,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局机关公务员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和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
2、完善审核审批程序。各业务股室分工负责所属领域社会 组织的业务(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所主管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初审工作。成立的民政领域社会组织,属于局属社会组织的,由业务涉及股室提出意见,报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属于其他人、单位发起的,相关业务股室要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等情况进行认真把关,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负责人核准,主要负责人同意。
二、 加强日常管理,发挥好社会组织作用
1、做好民政领域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负起管理责任。委派党建指导员并发挥好党建指导的作用,规范所主管社会组织党支部组织生活。做好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协助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 行为,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2、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研究民政领域社会组织建 设、发展和发挥作用,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探索购 买社会组织服务,将民政领域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基本公共服 务、社会管理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事项和民政履职 所需辅助性事项等,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转移给相关 社会组织承担。研究制定重大政策、行业标准、业务管理规范等, 注意吸收相关社会组织参与,听取相关社会组织意见,促进全区民政工作创新发展。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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