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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3/2022-15430 主题分类 社团管理
成文日期 2020-12-07 发布日期 2020-12-07
发文机关 区民政局 关键词
发文字号 薛民字〔2020〕31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加强党建引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薛民字〔2020〕31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 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 程中的积极作用,有效解决社会组织发展和监管短板问题,促进全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确保正确发展方向

1.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理顺社会组织党组织管理体 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  织负责,接受上级党委指导;直接登记和完成脱钩任务的社会 组织党建工作由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负责;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 建工作由镇街党委和社区(村)党组织负责兜底管理。党建工 作适合实行属地管理的社会组织,由住所所在地党组织实施属 地管理;依托文联、社科联、科协等单位,条件成熟时成立枢 纽型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党建工作,直接  管理部分社会组织党组织;在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  社会组织数量较多的行业,依托行业主管部门成立行业党组织, 负责对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施管理。(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党委、各镇街)

2.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形有效覆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要做到党组织应建尽建,暂不符合组建条件的要全部选派党建工 作指导员。一是应建尽建。社会组织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全 部单独成立党组织。二是联合组建。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按照 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三是“1+N”覆盖。无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由承担其党建工作管理职责的党组织全覆盖选派党建工作 指导员,或者指定1个党建工作基础好的社会组织就近带动其开 展党的工作。四是基地带动。支持在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立社会 组织党群服务中心,带动入驻社会组织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 工作。五是融合推动。严格落实“三同步”要求,新成立社会组织 具备条件的须同步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须同步选派党建 工作指导员,杜绝出现新的空白点。尚未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覆 盖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管理机关将其推送社会组织登记机关, 由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等业务时,督促提醒 其落实党建工作要求。(责任单位: 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党委、各镇街)

3.着力完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人才队 伍建设,鼓励社会组织负责人兼任党组织书记,注重在社会组织 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采取多种方式对社会组 织党组织活动经费、党组织书记以及党建指导员工作补贴给予必 要支持。采取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党建项目安排的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立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和行业协会商 会党组织党建活动场所标准化建设,打造一批“一基地一特色”、“一 行业一品牌”的社会组织党建示范点。(责任单位: 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党委、各镇街)

二、 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优化管理服务效能

4.加强登记审核把关。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政策,登记管理  机关要从成立必要性、发起人代表性、会员广泛性等方面严格 行业协会商会成立登记审查,注重听取利益相关方和行业管理 部门意见。对涉及意识形态、金融安全、生命健康等领域需要 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首先落实业务主管单位。加强业务培训, 提高登记质量,加强社会组织成立登记与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直有关部门)

5.加强社会组织政治建设。进一步增强社会组织党组织政治功能,规范社会组织政治行为,确保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要求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 位)在章程中明确载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相关表述,推动社 会组织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社会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在章程核准时应当加强审查。加强哲学社会科学 学术社会团体建设,推进民办学校分类改革和非国有博物馆规 范管理。(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教体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业务主管单位)

6.实施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加强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宣传培 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推进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 位)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根据社会组织日常表现实施分类监管, 对运作不规范的加强指导,及时提示其防范违法风险;对轻微违  法违规的教育约谈,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重点监管,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

三、 加大扶持培育力度,提升社会组织发展质量

7.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制。按照“党建引领、平台孵化、 项目运作、服务提升”的要求,通过财政扶持或引入社会资金等方 式提供资金保障,逐步建成覆盖区、镇街、社区(村)三级的社会 组织孵化培育体系,为初创社会组织提供党建指导、公益创投、补 贴奖励、活动场地、费用减免等支持。镇街层面全覆盖建立功能互 补、各具特色、作用明显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同时搭建区域 性社会组织党建服务平台,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引领辖区内社 会组织规范发展。社区层面,依托城乡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站)等 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室),鼓励 社区书记领办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和引领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区多元治理。(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镇街)

8.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经费管理。根据社会组织发展情况,由 区财政统筹安排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 会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以公益创投的形式,重点支 持参与脱贫攻坚、新旧动能转换、基层社会治理、公益慈善等 活动并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组织,努力提高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9.动员社会组织参与民生保障。完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 社会工作、社区志愿者“四社联动”机制,以满足居民生活服务  需求为导向,鼓励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孤寡老人、孤困儿童、特困人员、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学习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维 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使其成为创新社 会治理、参与平安薛城建设、服务群众多元需要的重要力量。(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区委政法委、各镇街)

四、 强化社会组织综合监管,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10.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健全社会组织信用监管体系,依法管理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规范列入程序,加强信用信息有效归集和依法公开,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长效机制。严格落实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加强资产财务活动监督,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管理, 规范会费收取行为,纠正会费档次过多、会费收取不合理、重复 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利用设立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用等行为,严肃查办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收费,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各行业行政主管部 门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功能作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行业管理单位)

11.加快构建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网络社会组织等新领域  社会组织活动的监管,研究制定社会组织领域风险防控和化解 措施;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资格审查,探索 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前考察及综合评价制度;加强风险评估、预警,严防国内外“反华”组织通过人员、资金和网络等渠道向社会组织渗透。推进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和查处社会组织违 规行为常态化,利用大数据分析进行舆情监测,加强社会组织 监管领域风险预警,筛查互联网上非法社会组织信息,主动发 现、及时处理苗头性问题。(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委网信办、薛城公安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2.加强事中事后日常监管。落实《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 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完善年度报告制度,规范年报工 作管理。加大“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审计力度,对不按规定时 限和要求报送年报,以及在抽查中发现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依法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对常年不开展活动、长期不 发挥作用,通过登记住所、备案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均无法 取得联系,理事会无法按规定换届、正常工作无法开展,名存 实亡的“僵尸”社会组织,列出清单,全面清理,符合注销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

中 共 薛 城 区 委 组 织 部       中共薛城区委宣传部

中 共 薛 城 区 委 统 战 部       中共薛城区委政法委员会

中 共 薛 城 区 委 网 信 办

薛 城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薛  城  区  民  政  局

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薛城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薛 城 公 安 分 局

薛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薛 城 区 财 政 局

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12 月7日

抄送: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

薛城区民政局                           2020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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