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3/2022-15496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成文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发文机关 | 区民政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薛民字〔2020〕1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薛民字〔2020〕1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和山东省民政 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 见》(鲁民〔2019〕60号)精神,健全完善我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区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 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 由的措施、失联6种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 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 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6种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按照我区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失联:指父母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失联时间以向公安部门报告时起算,满6个月后,由公安部门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查找无果书面说明材料。
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父母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 依法审查利害关系人申请,对符合相关法律的自然人作出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判决书。
二、 规范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 近亲属,携带儿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同时提交儿童父母双方的以下相关材料:
1.属于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2.属于重病的,提供区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3.属于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属于强制隔离戒毒的,提供区级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属于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 死亡的民事判决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尸体《火化证明》;
6.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材料;
7.属于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8.属于失联的,提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 托的近亲属报案失联的情况证明(注明报案人姓名、报案时间、 受案派出所、失联人基本信息等情况)以及公安部门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查找无果书面材料。
(二)查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对于失联情形的查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儿童或失联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查询失联父母情况的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核查,对父母身份信息不详或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等核查情况书面函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区民政部门在自收到镇(街道)申报材料及 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探视巡访制度,村(居) 民委员会每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探视巡访,了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学习等各方面 情况。规定保障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 受委托的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镇政府(街 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 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1.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的;
2.儿童年满18周岁的;
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4.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
5.儿童户籍迁出本辖区,迁出地区(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 停止发放,转为迁入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
6.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7.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的;
8.出现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
三、 保障重点
(一)强化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基本生 活补贴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博 士研究生除外)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待遇。 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方式发放给儿童本人账户,或发放给监护 人个人账户,并明确其对儿童的监护、抚养义务。已获得最低 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 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 其他的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补贴的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基本生活补 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 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 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福利保障待遇。
(二)落实分类保障。在医疗康复、教育资助、监护责任、 关爱服务、就业住房等方面,执行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 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相关规定,加强部门联动,统筹各方资源,切实提升保障效果。
(三)督促落实监护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 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4〕24号)规定情形的,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 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 索抚养费,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民政 部门要加强送养工作指导,创建信息对接渠道,在充分尊重被 送养儿童和送养人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收养意愿的国内 家庭依法收养。加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力度,及时帮助儿童寻 亲返家,教育、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并将 其纳入重点关爱对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每季度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回访,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
(四)优化关爱服务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对权 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对需要法律 援助的案件要简化受理程序、缩短审查时间。维护残疾儿童权 益,大力推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提高保 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作用,提供政策咨询、康复、特教、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支持。加强家庭探访, 协助提供监护指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充分依 托社区服务设施,开展服务活动。加强精神关爱,通过政府购 买服务等方式,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社会动员优 势,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其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五)做好政策衔接。本意见保障范围之外的重点困境儿 童的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 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104号)执行,认定标准、流程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快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结合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工 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明确职责分工,进一步夯实工作责任, 大力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帮助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及其监护人准确知晓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 教育、公安、司法、财政、医疗保障、共青团、妇联、残联等 部门和组织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为开展查验工作提供支持,切实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处境危急的儿童,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儿童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及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支持起诉维护合法权益,对有关部门不履行相关职责的应当提出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公安部门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寻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复等途径,向民政部门或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保障,支持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相关工作。共青团应当充分 动员青年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指导少先队组织,依托 基层青少年服务阵地,配合提供各类关爱和志愿服务。妇联组织应当发挥村(居)妇联主席和妇联执委作用,提供家庭教育 指导、关爱帮扶及权益维护等服务。公安、司法、刑罚执行机 关在办案中发现涉案人员子女或者涉案儿童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应当及时通报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加强监督管理。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残联组织要为民政部门查验确认提供信息支持。对于监护人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优先发放至儿童本人账户后,可由其监护人监管和支配使用,也可直接发放至监护人由其管理和使用;监护人没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优先发放至儿童本人账户后,可由儿童实际抚养人或抚养机构监管和支配使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 查找儿童失联父/母的报案申请
3、 查找儿童父母失联证明
4、 关于儿童父/母失联的报案查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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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区民政局 薛城区人民法院 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薛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薛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薛城区公安局
薛城区司法局 薛城区财政局 薛城区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薛城区委员会 薛城区妇女联合会 薛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6月19日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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