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3/2022-15729 | 主题分类 | 水利 |
成文日期 | 2016-11-21 | 发布日期 | 2016-11-22 |
发文机关 | 区城乡水务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薛水字〔2016〕10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薛城区水利和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试行)》的通知
薛水字〔2016〕106号
各镇街水利站、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加快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执法依法、合理、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法理和规定,制定了《薛城区水利和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级相关部门出台相应自由裁量标准之后,按照上级的标准执行。
附件:1、《薛城区水利和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试行)》
薛城区水利和渔业局
2016年11月21日
报送:区人大 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37040000423663-5-CF-001)
项目名称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的 | ||
执法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
法定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固定上下限 |
上限十万元 |
下限一万元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违法行为阶次 |
违法情形 |
比例极值 |
处罚标准说明 |
轻微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未开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 |
一般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已开工,经水管部门敦促后补办相关手续 |
一万元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处1万元罚款。 |
较重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已开工,逾期未补办相关手续 |
五万元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5万元罚款。 |
严重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已开工,补办相关手续未经批准 |
八万元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8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已开工,逾期未补办相关手续,并拒不整改者 |
十万元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0万元罚款。 |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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