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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3/2022-15729 主题分类 水利
成文日期 2016-11-21 发布日期 2016-11-22
发文机关 区城乡水务局 关键词
发文字号 薛水字〔2016〕106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薛城区水利和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试行)》的通知

薛水字〔2016〕106号


各镇街水利站、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加快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执法依法、合理、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法理和规定,制定了《薛城区水利和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级相关部门出台相应自由裁量标准之后,按照上级的标准执行。

附件:1、《薛城区水利和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试行)》


薛城区水利和渔业局
2016年11月21日


报送:区人大   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37040000423663-5-CF-001)

项目名称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的

执法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法定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定上下限

上限十万元

下限一万元

处罚种类

罚款

违法行为阶次

违法情形

比例极值

处罚标准说明

轻微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未开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一般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已开工,经水管部门敦促后补办相关手续

一万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处1万元罚款。

较重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已开工,逾期未补办相关手续

五万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5万元罚款。

严重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已开工,补办相关手续未经批准

八万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8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已开工,逾期未补办相关手续,并拒不整改者

十万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0万元罚款。


文件文字版:

关于印发《薛城区水利和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