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3/2022-16013 | 主题分类 | 财政 |
成文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日期 | 2019-07-01 |
发文机关 | 区财政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薛财发〔2019〕1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薛城区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
薛财发〔2019〕19号
各镇街、区直各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征收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属于政府性基金范畴。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的一个重要来源。《薛城区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已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薛城区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
薛城区财政局
2019年7月1日
薛城区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第66号令),省建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颁发<山东省收取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鲁建发〔1998〕7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凡在城区规划区以外区域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小城镇是指区以下建制镇。
第三条 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通过“票款分离”方式全额缴入区级财政专户。
第四条 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一次性收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选址意见书》前一次性缴纳。
第五条 军用设施、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国家重点工程、农村自建住宅和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免缴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小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路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与维护管理。
第七条 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暂按以下征收标准执行,今后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一)中心镇:执行90元/平方米,其中:土地部分30元/平方米,建筑部分60元/平方米。
(二)重点镇:执行80元/平方米,其中:土地部分25元/平方米,建筑部分55元/平方米。
(三)一般镇:执行70元/平方米,其中:土地部分20元/平方米,建筑部分50元/平方米。
第八条 根据我区乡镇街道具体情况,陶庄镇区域暂按中心镇征收标准执行,邹坞镇区域和常庄街道、临城街道、巨山街道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域暂按重点镇征收标准执行,沙沟镇区域和周营镇区域暂按一般镇征收标准执行。今后可根据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附件:
薛财发〔2019〕19号附件 薛城区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doc薛城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鲁ICP备20000309号-1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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