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推送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370403/2026-00392 主题分类 财政
成文日期 2026-07-31 发布日期 2026-07-31
发文机关 区财政局 关键词
发文字号 薛财办发〔2026〕1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薛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薛财办发〔2026〕1号


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

为健全项目支出评审制度,提高项目评审工作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预算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财预〔2023〕50号)《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枣庄市预算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枣财预〔2025〕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薛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枣庄市薛城区财政局

2026年7月31日


主动公开


薛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预算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财预〔202350号)、《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枣庄市预算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枣财预〔20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纳入预算范围内的,经政府批准需实施的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

凡纳入财政投资评审的投资项目,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具体承担并负责实施。纳入财政投资评审的投资项目具体为:

(一)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配套”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

(五)上级财政部门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评审任务。

按照节约高效原则,财政部门对以下项目原则上无需开展评审:

(一)人员类项目和公用经费项目;

(二)已出台政策或文件中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

(三)已开展过评审且项目支出总额或年度资金需求未增加的项目;

(四)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或认定的支出标准和任务量可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

(五)按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指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并审核相关申报项目的部门)负责预算评审并批复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任务书等文件的项目;

(六)项目内容敏感、知悉范围有严格限定的项目;

(七)同级财政部门规定不需评审的其他项目。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审批”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机制,项目收集以申报单位上报为主。

财政投资评审采取对项目全过程评审和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单项评审两种形式。


第二章 职责划分和评审程序


评审中心在评审工作中履行的职责为:

参与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概算、实施过程中施工图预算(标底造价)、重大设计变更、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合作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依法、独立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项目的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完成对本部门本单位项目所开展的评审工作。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应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主要有:

(一)项目批准文件、初步设计、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有关资料、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用款计划、计划施工进度表等资料;

(二)隐蔽资料、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主要材料价格认证单等经济性签证资料;

(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及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四)专项支出项目前期分析论证、专项核查所需资料。

评审项目的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应及时通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中介机构参加有关工程会议、监理会议,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变更等性质重要的会议。

被评审单位应对评审中需要核实的问题,给予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被评审单位应自收到评审中心或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由被评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评审中心。逾期未送交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评审中心或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是区财政局对该项目拨款的依据,未经评审中心审查而出具的评审报告不作为财政局付款的依据。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评审中心提供完整的项目批复及预算资料;

(二)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

(三)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进入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由中介机构对项目内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项目造价;

(五)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核实、查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

(六)由中介机构依法、独立的向被评审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第三章评审实施


选取中介机构:

(一)根据评审项目的技术要求,评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或网上商城的形式采购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二)中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要求注册造价师担任)应模范遵守各项法规和评审中心规章制度,以身作则,确保中心的各项制度得到贯彻落实。项目负责人接受评审工作任务,全权负责整个项目的造价管理,牵头与申报单位联系,协调解决项目管理问题。对于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应由项目负责人及时向评审中心汇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地完成;

(三)项目负责人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评审原则,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切实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使用效益,认真核实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区有关评审规定;

(四)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与评审中心签订《薛城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任务委托协议书》和《承诺书》,受评审中心领导,开展预算评审、施工阶段跟踪(全过程造价控制)和工程竣工结算评审业务,对项目造价控制负责。

项目前期评审:

(一)评审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实施及资料的收集、催报、整理、交接及工作联系等工作,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二)加强项目的源头控制。项目负责人会同建设方、监理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优化设计方案,使设计尽量做到技术与经济的统一,并能满足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如发现重要的问题应书面报批、统一研究后向申报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三)项目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的评审。受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经与项目申报单位沟通后,填写《工程预算评审定案表》(附表1),并由项目申报单位代表、中介机构注册造价师签字、盖章,出具预算评审报告,报项目申报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评审中心签字、盖章,下发项目单位;

(四)审查项目申报单位与中标(或成交)单位签订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合同。申报单位应及时提交合同文本,由评审中心组织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相符及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条款,审查不合格的合同,评审中心拒绝承认相关条款;

(五)经审定的项目预算,是区财政局确定项目支出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的依据,是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最高控制数,申报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和更改。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设计变更、补充合同等),项目申报单位须对调整部分重新编制预算(含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等)按项目审批原渠道重新申报,手续完备后转评审中心,由评审中心通知中介机构予以审计。

项目现场评审:

(一)工程量的见证。现场需核实的工程量,应由项目申报单位、施工单位、监理、中介机构评审人员四方代表共同见证、验收,并在验收单(由项目申报单位另行制定)上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二)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应由监理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评审人员等相关人员及时到场,现场共同参与验收后,并在隐蔽工程签证单(由项目申报单位另行制定)上共同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三)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的设计变更、补充合同(协议)的确认;

(四)材料价格的确定。受委托的中介公司代表评审中心按照施工合同相关认价条款会同参建各方,做好认质认价工作,并对认价结果负责。各中介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材料价格库,便于评审中心统一调度;

(五)项目评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必须集体研究,不得随便表态。中介机构解决不了或有争议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汇报,由中心统一协调解决;

(六)工程进度的评审。根据合同约定或实际需要须出具工程进度报告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提报出具工程进度报告所需的资料,中介机构实施进度评审,填写《工程进度审核意见表》(附表2),并由项目申报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中介机构注册造价师签字、盖章,出具进度评审报告,报评审中心备案。

项目结算评审与复审:

(一)工程竣工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收集齐结算评审所需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经济性签证资料(隐蔽资料、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主要材料价格认证单等)、施工单位提报的结算书等资料,报评审中心,由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结算评审,填制《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附表3),由项目申报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中介机构注册造价师签字、盖章,出具项目结算评审报告,报评审中心备案。

(二)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或擅自超过合同金额10%的项目,未招标项目及超出10%部分评审中心可以不予评审,不予计量。

(三)根据工作需要,评审中心可以随时指定专业人员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复核。复核人员或中介机构就不同意见应积极同评审中心对接,出具复核结果,并填报《复核定案表》(附表4)。 


第四章罚则


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的评审质量、档案保管和资料的报送时间实行严格考核。对评审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中介机构直接解除合同,加入黑名单。对报送材料不及时的中介机构减少评审工作的安排。

对违反财政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区财政局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评审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区财政局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工程预算评审定案表

工程名称


开工日期


工期


评审结果

送审工程造价(元)


审定工程造价(元)


净审减值(元)


其中:审增值(元)


审减值(元)


财政部门

建设部门

审计部门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注册造价师:(签章)



注册造价师:(签章)



审核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公章)



年月日


附表2

工程进度审核意见表

工程名称


开工日期


工期


审计结果

送审工程造价(元)


审定后的工程造价(元)


净审减(-)增(+)值(元)


其中:审减值(元)


审增值(元)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审计单位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注册造价师:(签章)



注册造价师:(签章)



审核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公章)



年月日

附表3

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工程名称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审计结果

送审工程造价(元)


审定后的工程造价(元)


净审减(-)增(+)值(元)


其中:审减值(元)


审增值(元)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审计单位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注册造价师:(签章)



注册造价师:(签章)



审核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公章)



年月日


附表4

复核定案表

工程名称


复核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一审机构


一审金额


复核机构


复核金额


复核调整

事项记录




复核机构(签章):




年月日



文件文字版:

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薛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1).doc

文件PDF版:

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薛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