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3/2022-13809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成文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日期 | 2019-07-08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薛政办发〔2019〕10号 | 有效性 | 失效 |
XCDR-2019-0020002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薛城区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薛政办发〔2019〕10号
各镇政府,临城街道办事处、巨山街道筹备处工委,区政府有关部门:
《薛城区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薛城区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6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街,指各镇政府、临城街道办事处、巨山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含下一步撤销镇建制新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本办法所称的部门,指区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办事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 区司法局作为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区政府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第二章 区政府本级的行政应诉
第六条 镇街、部门以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导致政府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或者共同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该镇街或部门承办。
第七条 起诉政府不作为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具体负责该项行政行为的镇街或部门承办。
第八条 因政府工作需要成立临时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政府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或者共同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该临时机构的牵头镇街或部门承办。
第九条 被诉行政行为由2个以上镇街或部门共同具体作出的,由区司法局根据行政行为具体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决定承办行政应诉案件的镇街或部门。
第十条 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定承办行政应诉案件镇街或部门的,由区司法局根据行政行为具体情况和便于应诉的原则提出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决定承办行政应诉案件的镇街或部门。
第十一条 行政应诉案件产生的代理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由承办行政应诉案件的镇街或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送达的涉及区政府行政诉讼法律文书,区政府办公室签收后,应及时转送至区司法局,不得延误期限。
区司法局收到转送的行政诉讼法律文书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承办行政应诉案件的镇街或部门,启动应诉工作。
第十三条 承办行政应诉案件的镇街或部门应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全程负责应诉,根据区司法局提出的办理程序,准备证据等基础性资料,起草答辩状或上诉状等法律文书,及时交由区司法局审查把关、修改完善,不得延误期限。
第十四条 承办区政府行政应诉案件的镇街或部门应根据应诉程序,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参加法庭审理及其他有关行政应诉活动。
第十五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内容的,由区政府决定相关镇街或部门进行具体履行。相关镇街或部门应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及时履行,不得推诿拖延。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情况反馈至区司法局。
第三章 镇街和部门的行政应诉
第十六条 镇街、部门应高度重视本镇街、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应诉,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 镇街、部门应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案件可由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
第十八条 行政应诉案件结案后,相关镇街、部门应及时整理案卷,案卷应内容齐全、装订规范。
案卷内容包括目录、起诉状副本、答辩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意见、行政判决书或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司法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出庭应诉工作报告,以及执行结果情况等内容。
第十九条 镇街、部门应建立行政应诉案件分析制度,在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之前,向区司法局报送本镇街、本部门半年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
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主要包括行政应诉案件数量、基本案情、案件进度、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裁判执行情况、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镇街、部门承办区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落实情况、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全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实行刚性扣分。
第二十一条 镇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应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正常应诉工作的,由区司法局责令相关镇街或部门向区政府作出说明;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区政府决定和区司法局有关规定,导致行政应诉案件败诉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不按规定提供、拖延提供证据、依据、答辩状、上诉状等应诉基础性资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不按规定参加法庭审理和其他行政应诉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拒不履行、拖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六)其他妨碍行政应诉活动的失职、渎职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工作、政府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的民事诉讼应诉工作、政府作为当事人的仲裁案件的办理,参照本办法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薛城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薛政办发〔2017〕7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
文件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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