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3/2022-1381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发文机关 | 薛城区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薛政字〔2019〕58号 | 有效性 | 失效 |
XCDR-2019-0010010
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薛政字〔2019〕58号
各镇政府,临城街道办事处、常庄街道办事处、巨山街道筹备处工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薛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载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中共枣庄市委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赠”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为:北起光明路和黑龙江路,南至郯薛路,东起长白山路和复元三路,西至京沪铁路内的区域。
二、在上述划定区域内,禁止使用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上述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区生态环境、水利、住建、综合执法、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实施工作,加强对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
五、用于应急抢险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限制。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文件文字版:
《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文件PDF版:
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适用高排放非道路一动机械区域的通告.pdf薛城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鲁ICP备20000309号-1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邮编:277000 网站技术支持:0632-4441199
网站标识码:3704030010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