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542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_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4-07-01 | 发布日期 | 2024-07-01 |
发文机关 | 薛城区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薛政发〔2024〕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XCDR-2024-0010001
薛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薛城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薛政发〔2024〕6号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薛城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薛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薛城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薛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区属一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章程,发行股票、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产(股)权变动,人员招录、资产处置、对外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对企业改革、发展及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并需要依法依规向区政府或区国资局申报核准、备案和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为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核准事项
第五条需核准的重大事项分为区政府核准事项和区国资局核准事项。
第六条需由区政府核准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企业及其子企业设立、收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
(二)企业及其子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三)企业主营业务的确定及改变。
(四)企业及其子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处置净值10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包括企业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转让)。
(五)企业境外投资,以及50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重大项目投资和股权投资。
(六)企业及子企业发行股票、债券。
(七)企业单笔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直接或间接融资事项。
(八)企业及其子企业50万元(含)以上的对外捐赠。
(九)企业及其子企业对区外非权属企业及区内非国有企业的担保。
(十)企业及其子企业新招录员工计划。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区委区政府要求需由区政府核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需由区国资局核准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企业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企业及其子企业处置企业国有股权或净值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
(四)企业单项投资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境内项目投资和股权投资。
(五)企业购买小轿车等非生产性车辆,以及修建办公楼、招待所、食堂等单位价值30万元(含)以上或总额50万元(含)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
(六)企业及其子企业单笔5万元(含)以上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
(七)企业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八)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企业工资总额及分配办法和管理者薪酬。
(十)企业资产损失和坏账损失的处理。
(十一)企业低于评估价的资产转让。
(十二)按规定应报区国资局核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对需核准的重大事项,应由企业党组织、董事会集体研究形成决议后,按规定程序向区国资局申报。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企业书面请示(含有重大事项及政策法规、公司章程依据等内容)、可行性报告、相关批复文件、法律意见书、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列席会议记录等。
第九条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文件另有规定外,区国资局对重大事项履行核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内容。
(二)申报材料完整且符合规定的,对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决策论证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对于审核通过的重大事项,属于区国资局核准的,由区国资局予以核准;属于区政府核准的,区国资局提出意见建议报区政府审批。经审核不予核准的重大事项,应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十条核准的重大事项,一年内未实施的,应向核准的单位申请延期或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文件自行作废。已经核准的重大事项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核准单位提出申请,并重新申报核准。
第十一条区直部门(单位)、镇街不得直接向企业下达捐赠、赞助、援建、摊派等任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依法执行区政府、区国资局对其重大事项的核准意见,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由国有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按照区政府、区国资局的核准意见,在企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三章备案事项
第十三条需报区国资局备案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三)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
(四)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企业董事会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内部重大事项审计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
(六)企业依法产生的职工董事、监事,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企业中层干部调整方案。
(八)企业搬迁改造。
(九)按规定应报区国资局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对需备案的重大事项,参照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并在依法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
第十五条区国资局对需审核备案的企业重大事项内容、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办理备案手续,出具备案通知,审查未获通过的不予备案。
第四章报告事项
第十六条需向区国资局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企业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恶性事件。
(二)企业重大民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或诉讼案件。
(三)企业及子企业之间的担保。
(四)企业单笔1000万元以下及子企业融资事项。
(五)企业资产被查封、冻结或者扣押。
(六)企业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或者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
(七)企业产品被国外或者境外地区列入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目录。
(八)企业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资产意外损毁。
(九)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健康或者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而不能履行职责。
(十)企业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
(十一)按规定应向区国资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企业对本办法规定的报告事项,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局书面报告。融资事项以资金实际到位日期为发生日,报告金额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等重大事项报告,时限要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国有资本权益相关的重大事项,由派出的国有股东代表或董事向区国资局报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工作制度,对企业重大事项坚持集体研究,依法决策,并按有关规定告知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派出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应依法实施监督。
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修订内部重大事项管理办法,明确对下属各级子企业的管理权限及管理范围,加强对各级子企业重大事项核准备案报告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区国资局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对未经区政府或区国资局核准或备案的重大事项,企业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企业、国有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决定、纠正错误、扣减年薪、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对重大事项未按规定申报审批、审核备案和报告。
(二)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未按照区国资局回复意见依法、充分、完整表达意见,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三)在报告中谎报、瞒报重要情况。
(四)出现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严格禁止企业采取化整为零,恶意拆分等手段逃避监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要积极探索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构建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辅助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管理,建立高效、透明、规范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五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区国资局每年对企业、国有股东代表或派出董事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其考核的重要内容。国有股东代表、派出董事如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免职或解聘的,三年内不得作为国有股东代表、派出董事人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本办法未涉及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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