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3/2022-1386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铁路 |
成文日期 | 2016-11-15 | 发布日期 | 2016-11-15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薛政发〔2016〕13号 | 有效性 | 失效 |
薛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京沪高铁枣庄站站前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
薛政发〔2016〕13号
常庄镇政府、沙沟镇政府、巨山街道筹备处工委,区政府有关部门:
《京沪高铁枣庄站站前区域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薛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5日
京沪高铁枣庄站站前区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京沪高铁枣庄站站前区域(以下简称站区)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隶属或进入站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站区是指以京沪高铁枣庄站广场为中心,东至太行山路,西至京沪高铁线东侧(铁路部门管辖区域除外),南至榴园大道,北至长江路。
第四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城管、住建、交运、公安、财政、规划、民政、旅服、卫计、物价、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督、常庄镇、沙沟镇、巨山街道、高铁站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站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站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站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京沪高铁枣庄站管理办公室(简称办公室),由区城管局牵头,办公室主任由城管局派遣,其他成员由区城管局、区交运局、薛城公安分局现有正式编制人员中抽调组成,被抽调人员原则上与原单位日常工作脱钩,为办公室常驻人员。
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治安管辖“属地管理”原则,成立治安办公室或派出所,负责站区治安秩序、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维护以及警情处置、公共安全等工作,相对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派驻办公室的城管、公安、交运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实行部门主管和办公室双重领导机制。派驻办公室的城管、公安、交运等各部门人员应根据本部门职责权限和职责分工做好站区的日常管理工作,日常行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法活动受所属部门主管机关的监管。
第六条 任何居住、临时设立于或者进入站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站区正常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七条 站区内经营单位和个体业户,应当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利用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手段欺骗消费者;应全部实施店内经营,不得露天经营。经营单位和个体业户应证照齐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服从卫生、食药等部门的管理。在用水、用电、卫生、门头招牌等方面应接受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禁止任何形式在站前广场区域乞讨。对于求助的站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应当积极提供救助。办公室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民政部门救助站。
第九条 对在站区发现的无名、无主遗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确认后,由公安机关通报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给殡仪馆出具允许火化的证明,火化费用由区财政局核销。
第十条 站区范围内,对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
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和妨碍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未经依法批准,在广场地区举行集合、游行、示威活动;
(二)赌博、卖淫嫖娼、滋事斗殴、散布谣言、封建迷信、倒卖票据、销售违禁药品;
(三)在进出站口周围、站前广场、停车场等站区管辖范围内拉客、喊客、叫客、扰客;
(四)强迫、欺骗游客乘车、住宿、就餐;
(五)偷盗、损坏站区内公共设施;
(六)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
(七)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八)使用高声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九)非法拦载或者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十)公然侮辱他人;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十一)干扰或破坏站区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
(十二)其它扰乱公共秩序、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规划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场地以及客运出租车、城市公交车等营运车辆停靠点。交警部门在高铁南停车场外车辆停留密集路段设置值班岗亭,加强值班和交通疏导,并对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内乱停乱放的机动车辆进行拍照、处罚。
第十二条 交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交通秩序的管理,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和交通营运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公共车辆和客运出租汽车不在规定的站点停靠,或在禁停路段上下乘客及慢行、等客、揽客;
(二)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在乘车点以外停靠或上下乘客、等待乘客、兜圈拉客;
(三)未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五)转让、倒卖、仿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
(六)出租车在待租区以外巡游揽客,在高铁停车场外道路或收费岗亭出入口处乱停乱放;
(七)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
(八)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
(九)不按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十)倒客、卖客;从事黑出租;
(十一)出租车驾驶员行为恶劣,服务态度粗暴,不使用文明用语;或寻衅滋事、造谣惑众、扰乱办公秩序;
(十二)机动车其它非法营运行为;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运部门负责春运、汛期等特殊时期,及时调度出租车、公交车等车辆,确保旅客不滞留站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站区环境卫生和爱护公共设施的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有下列破坏站区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由城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
(二)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
(三)站区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的;
(四)在站区内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的;
(五)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鸽,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
(六)携带宠物进入广场地区等,未及时清除犬粪的;
(七)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
(八)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的;
(九)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的;
(十)乱摆摊点,占道经营,影响交通或容貌的;
(十一)乱扯条幅,乱贴乱画,乱写各类广告以及散发宣传单,影响站区容貌的;
(十二)其他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站区的绿化苗木,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对下列行为,由城管部门按照国家绿化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的;
(三)擅自砍伐、修剪、损坏花草树木的;
(四)其他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站区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对下列行为,由城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占用站区道路、附属设施的;
(二)擅自占用站区道路、附属设施和通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的;
(三)挪动、毁损窨井盖、路牌等和通道附属设施的;
(四)损坏、侵占站前广场、停车场、道路、通道以及公共设施行为的。
第十六条 在站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由办公室初审后,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技术标准、审批程序进行逐级上报审批。设置户外广告应签订安全责任书。
对下列行为,由城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门头牌匾广告、落地广告、墙体广告、灯杆广告、立柱广告及其它户外广告的;
(二)设置户外广告不牢固、不安全,或者妨碍交通、损坏公共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不及时维修、翻新或更换的。
第十七条 在站区内从事下列行为,必须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竞赛等活动;
(二)张挂标语、横幅等宣传品;
(三)举办开业庆典、商业促销活动;
(四)在站区管理范围内私自设立停车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部门按照城市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站区的规划管理,保证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对下列行为,由城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二)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
(四)逾期不拆除临时建设的。
第十九条 任何居住、临时设立于或者进入站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对下列行为,由城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二)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建筑施工中产生噪声污染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五)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的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六)露天焚烧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
(七)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的;
(八)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的。
第二十条 派驻办公室的城管、公安、交运各职能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能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行业部门日常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站区公共秩序。重大违法事件及处理结果,应及时通报高铁站站区管理领导小组。需要联合执法活动时,由派驻办公室的执法主体单位提出并牵头实施,其他单位参与配合。
第二十一条 派驻办公室的城管、公安、交运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职,密切合作,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工作不认真负责、推诿扯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协调解决站区管理方面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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