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3/2022-13871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成文日期 | 2019-05-05 | 发布日期 | 2019-05-05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薛政发〔2019〕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薛城区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
实施方案》的通知
薛政发〔2019〕4号
各镇政府,临城街道办事处、巨山街道筹备处工委,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薛城区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薛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5日
薛城区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集约节约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区域经济健康发展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办发〔2018〕33号)和《关于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工信改〔2018〕27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
全区范围内除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带有公益性质的企业外,实际占用土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评价指标及权重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评价指标共4项,指标权重分合计为100分,具体指标为:单位用地主营业务收入25分、单位用地税收25分、单位能耗税收25分、单位污染物排放税收25分。
指标基准值:为既充分体现优势企业与低效企业间的差
距,又避免因差距过大导致失真,各项评价指标的基准值参照近两年该项指标全区平均值的1.5倍并适当浮动的原则确定。基准值根据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每2年调整一次。
(三)评价时间
每年评价一次,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企业的综合评价工作。
(四)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各业务单位根据考评指标分工向工信局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工信局根据评价指标牵头自然资源、税务、环保、统计等部门进行核算。
2.数据核对。由工信局牵头,组织相关人员与被考评企业核对评价依据及初评结果。
3.结果审定。在评价结果核对无误的基础上,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并进行公示,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类别。
4.结果告知。综合分类评价结果将按照相关规定告知被评价企业,并给予被评价企业一定时间的争议处置期限,经审核无异议后,抄送有关职能部门。
(五)综合加减分项目
1.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守法经营,设综合素质加分项目,具体如下:
(1)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区企业平均水平的,高于1000万元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加0.5分;年主营业务收入过100亿元企业,加3分;年主营业务收入过50亿元不超过100亿元的企业,加2分;年主营业务收入过30亿元不超过50亿元的企业,加1分。同企业最高不超过5分(由税务局、工信局负责认定)。(2)引进国家级领军人才(团队)的,加3分;引进省级领军人才(团队)的,加2分;引进枣庄市级领军人才(团队)的,加1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得分项(由人社局负责认定)。(3)建立国家级、省级、枣庄市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分别加5分、3分、1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得分项(由发改局、工信局、科技局负责认定)。(4)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获得国家级、省级品牌的,分别加3分、1分。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分(由市场监管局负责认定)。(5)实施“机器换人”、“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的,加2分;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首台套”的,分别加2分、1分(由工信局负责认定)。(6)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加5分;在新三板上市的,加2分;在场外市场上市的,加1分;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加0.5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得分项(由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认定)。(7)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评定的企业加2分,通过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评定的企业加1分,达到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并公示的企业加3分。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分(由工信局、应急管理局负责认定)。(8)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每1件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由市场监管局负责认定)。(9)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加5分、3分;高新技术企业加3分;“瞪羚企业”加3分;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加3分。同一企业获得多项特殊荣誉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由工信局、科技局负认定)。
企业获得上述所列项目以外的国家级、省级、枣庄市级荣誉认定或奖项等,由企业自主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照“国家级荣誉、认定或奖项等最高加2分,省级最高加1分,枣庄市级最高加0.5分”的办法,予以相应加分。
所有附加指标项目加分,累加最高不超过20分。
2.减分事项
(1)未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减2分(由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认定)。(2)因产品质量等问题,被立案査处的,减5分(由市场监管局负责认定)。(3)因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被行政处罚的,减5分(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认定)。(4)未完成节能降耗任务,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减5分(由工信局、环保局负责认定)。
(六)计算方法
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最终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加上加分项再扣除减分项。某项指标空缺时,该项得分为零,其中确无排放的企业,单位污染物排放税收指标得权重分。
二、评价分类
(一)企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分类,分行业对全区工业企业实施分类综合评价。根据同行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得分高低排序,分为A、B、C、D四类。具体评价分类如下:
A类为优先发展类(综合评分排名前20%),指单位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B类为鼓励发展类(综合评分排名20%-50%),指经营效益较好,但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C类为提升发展类(综合评分排名50%-90%),指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要进行转型提升的企业。不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行为、相关指标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标准的企业。D类为限制发展类(综合评分排名后10%),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要重点整治的企业。
(二)特殊情形。对有关特殊情形,在进行分类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可按下述规定执行:
1.保护类企业
(1)属于“二次创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瞪羚企业”的企业,列入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后备库并进入挂牌程序的企业,不予列入D类(由工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认定)。
(2)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与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两个年度内不予列入D类(由科技局负责认定)。
(3)对经济稳增长促转型贡献大、创新驱动示范作用明显的企业,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企业,对新设立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企业等,设置不超过3年的保护期,保护期内不参与评价(由发改局、工信局负责认定)。
(4)投产不到两年的新办工业企业与“小升规”不满两年的工业企业,暂不开展评价(由工信局、统计局负责认定)。
2.一票否决
(1)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相关单位列入相关领域失信“黑名单”或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由法院、发改局负责认定)。
(2)一年内发生1起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企业,评价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2起(含)以上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认定)。
(3)一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由环保局负责认定)。
(4)列入各级政府明确淘汰计划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实际占用土地但没有产出的企业(包括已关停企业、超过约定竣工日期18个月以上仍未完工的企业等),直接列为D类(由发改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负责认定)
(5)因存在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特别重大过错责任,给全区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由相关部门负责认定)。
对于需要否决的企业,由相应主管部门提出否决意见,区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予以研究认定。
三、结果应用
对分类综合评价出来的 A、B、C、D类企业在财政、用地、用电、用能、用水、排污、信贷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措施,具体措施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一)A类企业(优先发展类)。
1.优先给予项目核准备案;支持对落后淘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优先安排申报机器换人、“两化”融合等试点示范项目;优先支持建设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等。
2.优先保障用地、用电、用水需要和新增用能指标;优先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有序用电方案时,作为重点保障企业参与错避峰;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
3.优先享受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政策;优先申报品牌、商标、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荣誉称号。
4.重点保障信贷需要,鼓励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
(二)B类企业(鼓励发展类)
1.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对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土地”技改的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2.在用地、用能、用电、用水、排污等方面给予支持。
3.享受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政策,支持企业申报品牌、商标、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荣誉称号。
4.支持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等融资产品上给予适度支持。
(三)C类企业(提升发展类)
1.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施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技改项目享受各级技术改造类专项资金。
2.在用地、用电、融资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在享受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政策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3.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以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用地项目,原则上不得增加用能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4.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当D类企业执行错避峰方案,电力负荷仍存在一定缺口时参与错避峰,同时列入机动负荷应对突发性供电缺口。
(四)D类企业(限制发展类)
1.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或主动关停退出,对主动退出的企业,按闲置低效土地清理或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政策执行;不予核准和审批新的投资项目,禁止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竞买活动,禁止D类与D类企业之间转让土地使用权。
2.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管理时,作为首类限电对象,参与错避峰方案安排,同时列入机动负荷应对突发性供电缺口,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
3.有条件的享受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政策,不推荐参评年度各项先进,不得增加用能、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指标。
4.建议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按上浮上限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组织机构保障。区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办公室(设在工信局),工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一协调,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分类综合评价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有关事项。
(二)明确部门职责。评价指标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审核所提供数据,并建立与评价体系相关的企业基础数据台账,做到实时更新、实时调取。自然资源、供电、城乡水务、环保、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在用地、用电、用水、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制定差别化措施,把评价等级作为要素分配、政策支持和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单位要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形成合力。要加大对C、D类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要积极引导企业开展“零土地”技改等方式进行提升,对提升无望的企业采取措施加快淘汰退出。进一步强化督查考核,将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积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工作进展,积极做好企业宣传,充分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认真听取企业建议,形成合力,共同营造良好的氛围。
五、其他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政策措施的实施周期以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的工作周期为准,即从当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本实施方案由区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省、市政策变化及我区实际予以修订完善。
附件:1、薛城区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薛城区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部门工作内容
3、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4、薛城区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得分表
附件1:
薛城区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 伟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孙晋群 区政府副区长
侯茂利 区政府党组成员、薛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李景东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社局局长
焦新建 区法院副院长
崔家斌 区发改局局长
宋洪燕 区科技局局长
曹召成 区工信局局长
李 钢 区财政局局长
宋 波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邵长军 区城乡水务局局长
田传刚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玉伦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张继华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翁 军 区统计局局长
刘习彬 区金融监管局局长
石思海 区环保局局长
张 军 区税务局局长
陈宏伟 薛城供电部主任
闫茂文 薛城循环经济产业园管委会主任
杜夫才 薛城公安分局副局长
赵恒国 枣矿集团供电工程处处长
王立波 陶庄镇镇长
徐方坤 邹坞镇镇长
李庆彦 临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晓翠 常庄镇镇长
褚新耀 沙沟镇镇长
单德彪 周营镇镇长
张洪宇 巨山街道筹备处工委主任
领导小组在区工信局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曹召成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薛城区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部门工作内容
序号 |
部门/乡镇(街道) |
工作职责 |
具体内容 |
备注 |
1 |
区工信局 |
负责汇总、计算、分类,并将评价结果提供各有关部门;制定差别化电价政策;制定有序用电方案;制定差别化用能政策 |
提供评价年度节能任务未达标、零土地技改项目未按承诺要求验收的企业名单 |
|
2 |
区发改局 |
负责在企业认定、项目备案核准等方面提供信息及方案 |
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信用办),列入各级政府明确淘汰计划的企业,实际占用土地但没有产出的企业(包括已关停企业、超过约定竣工日期18个月以上仍未工的企业等) |
|
3 |
统计局 |
负责提供规上工业企业名单及所在县(市、区)统计用区划代码及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等基础性统计资料;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审核工作 |
提供全区规上工业企业名单及所在县(市、区)统计用区划代码及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等基础性统计资料,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审核工作 |
|
4 |
区税务局 |
负责提供与企业实缴税费及相关的生产经营数据;负责提供发生重大偷(漏)税行为的企业名单;制定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 |
提供与企业实缴税费及主营业务收入等相关生产经营数据;税收实际贡献指纳税企业评价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国税税费实际入库数与地税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之和。负责提供发生重大偷(漏)税行为的企业名单 |
|
5 |
区财政局 |
兑付各类专项扶持资金政策 |
根据综合评价相关工作要求,兑付各类专项扶持资金政策 |
|
6 |
区环保局 |
负责提供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负责提供评价年度发生环境责任事故企业名单;减排未达标、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名单和环境信用评价数据;制定差别化排污政策 |
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数据按相关统计口径予以核算;环境责任事故包括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和较大环境责任事故;环境信用评价数据包括环保不良企业和环保警示企业名单 |
|
7 |
区应急管理局 |
负责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数据;负责提供评价年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名单;负责提供评价年度安全生产不达标的企业名单 |
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数据为评价年度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为C类以下的和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名单;安全生产事故包括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
|
8 |
区自然资源局 |
负责提供证件齐全企业的用地数据、闲置土地认定;制定差别化用地政策;认定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企业名单 |
实际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分国土资源部门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用地面积,包括企业自用、出租、无偿提供他人使用的土地。企业土地证件齐全的,以证载面积为准,由国土局核准;证件不齐全的,由国土局、各乡镇(街道)等单位共同核实企业实际使用面积;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未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未登记用地面积、租用面积(含出租、承租)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物容积率 |
|
9 |
各镇(街) |
负责提供证件不齐全企业用地数据(含出租、租用);按要求核实新办企业和“小升规”企业。 |
||
10 |
区市场监管局 |
负责提供所有工业企业名单、省名牌企业名单;负责提供评价年度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名单;负责提供评价年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包括重大和普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 |
|
11 |
区行政服务审批局 |
负责提供所有工业企业名单 |
提供所有工业企业名单、法人信息、联系方式、企业注册地址、企业性质等 |
|
12 |
区供电局、枣矿供电工程处 |
负责提供企业评价年度用电数据 |
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填报;若多个企业共用一户电表的,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加总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 |
|
13 |
区科技局 |
负责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获省级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以上专项的企业名单等信息 |
根据综合评价相关工作要求,负责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获省级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以上专项的企业名单等信息 |
|
14 |
区法院 |
提供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等企业信息 |
根据综合评价相关工作要求,提供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等企业信息 |
|
15 |
薛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按要求核实园区内新办企业和“小升规”企业 |
与各镇(街)共同认定园区内新办企业和“小升规”企业 |
|
16 |
区人社局 |
负责提供评价年度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企业名单;同组织部共同认定领军人才相关事宜 |
根据综合评价相关工作要求,负责提供评价年度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企业名单;同组织部共同认定领军人才相关事宜 |
注:表格中未提及的评价指标所需事项,在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调度安排下,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数据。
附件3:
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一、 计算方法
1.单位用地主营业务收入(单位:万元/亩)=主营业务收入/用地面积
2.单位用地税收(单位:万元/亩)=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3.单位能耗税收(单位:万元/吨标煤)=税收实际贡献/综合能耗
4.单位污染物排放税收(单位:万元/吨)=税收实际贡献/实际污染物排放量
二、指标说明及数据来源
1.税收实际贡献:指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之和。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包括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和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税等。
数据来源:企业税收实际贡献由税务局提供,财政局负责核定。
2.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对于“一地多企”情况,应把该宗士地上所有租赁企业的调查数据汇总后,归入到该宗土地使用权人,以宗地使用权人为调查对象;但租赁企业另有土地、评价数据难以分割的,该租赁土地并入租赁企业合并计算。“一企多地”的,则把相应土地合并计算(其他数据也合并计算)。实际占地面积除已办理征用地手续的占地面积外,还包括企业租赁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面积。
数据来源:企业实际占地面积,由各镇街(园区)实地测量、据实上报,自然资源局牵头、税务局配合核定。
3.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数据来源: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由企业自报、所在镇街(园区)汇总,工信局牵头,统计局、税务局配合核定。
4.实际污染物排放量:企业四类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之和。
数据来源:企业实际污染物排放量由环保局提供。
6.综合能耗: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为一次能源后的总和。
数据来源:企业综合能耗由发改局、工信局提供。
附件4:
薛城区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得分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人信 息 |
评价指标 |
指标计算方法 |
企业得分 |
其他加减分情况(需简要说明) |
企业总得分 |
行业分类说明 | ||
1 |
单位用地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亩) |
占比 |
25% |
单位用地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用地面积 |
|||||||
基准值 |
|||||||||||
2 |
单位用地 税收 (万元/亩) |
占比 |
25% |
单位用地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
|||||||
基准值 |
|||||||||||
3 |
单位能耗 税收 (万元/吨) |
占比 |
25% |
单位能耗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综合能耗 |
|||||||
基准值 |
|||||||||||
4 |
单位污染物排放税收 (万元/吨) |
占比 |
25% |
单位污染物排放税收=税收实际贡献/实际污染物排放量 |
|||||||
基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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